2024年8月,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罚没合计12698元。
案例2.扶沟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检测样品带电池);罚款6300元。
案例3.扶沟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检测样品带电池),罚没合计16800元。
案例4.扶沟县某电池服务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法律顾问/梁妍(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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