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备案工作的通告

文摘   2024-10-10 16:15   吉林  

为规范大安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将有关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备案对象
大安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三、备案地址
大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安市物流中心院内)一楼东侧大厅行政审批窗口,联系电话:0436-5223478。

企业可通过访问互联网+道路运政经营者自助端办理网上备案业务。网址

(http://ysgl.jtyst.jl.gov.cn/yzqyd/index.jsp)

四、备案时间
2024年10月10日起,新增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办理备案;2024年10月10日前已经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于60日内办理备案。
五、备案材料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需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材料。
六、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登记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汽车租赁业务但未开展该项业务的,请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汽车租赁业务。

特此通告。



大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9日


息来源:大安市交通运输局
初审:崔振新 张靖群
复审:高倩  罗忠琦 终审:程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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