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财政部于近日发布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前文重点提炼新要点,文末附有办法全文)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是什么?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什么属于创新产品?
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
哪些情形适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前需要做什么?
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前,应当开展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科学设定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和研发期限。
1、采购人应当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2、采购人应当发布合作创新采购公告邀请供应商。
3、谈判小组集中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共同进行创新概念交流。
4、采购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结果,形成研发谈判文件。
5、采购人应当向所有参与创新概念交流的供应商提供研发谈判文件,邀请其参与研发竞争谈判。
6、供应商应当根据研发谈判文件编制响应文件,对研发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7、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调整。
8、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满足研发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开展评审,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9、采购人依法与研发供应商签订研发合同。
10、对于研发供应商提交的最终定型的创新产品和符合条件的样品,采购人应当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开展验收。
1、采购人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开展创新产品首购。
2、研发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按照研发合同约定提供首购产品迭代升级服务,用升级后的创新产品替代原首购产品。
3、其他采购人有需求的,可以直接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的创新产品,也可以在不降低创新产品核心技术参数的前提下,委托供应商对创新产品进行定制化改造后采购。
4、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选择首购产品中的重点产品制定相应的采购需求标准,推荐在政府采购中使用;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创新产品,可以实行强制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