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谅解书与量刑之间关系的正确理解——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学术   2024-11-08 07:55   浙江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司某某发生争执,司某某被张某某打倒致左膝盖受伤。经鉴定,司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左膝关节功能丧失9.8%,未构成致残程度分级。

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交纳60000元赔偿金,作为故意伤害司某某,给司某某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今后治疗费等损失的赔偿。

案件焦点

谅解书与量刑的关系;未出具谅解书,能否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害人司某某膝盖受伤是否和被告人张某某的殴打行为有因果关系。根据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以及司某1、司某2、彭某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司某某被张某某打倒在地,根据司某3等人证言可知,事后司某某并未再次与他人打斗,司某4、司某5的证言均证实,被害人司某某并未出现二次损伤和类似摔倒的情况,是在当晚察觉到腿疼后第二天经医生诊断左膝关节损伤。上述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采信。对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司某某,致司某某轻伤二级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是一起家庭亲戚成员因琐事引起的纠纷,导致被害人司某某构成轻伤二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认罪认罚,向被害人表示道歉,并将60000元赔偿款交至法院,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张某某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对谅解书与量刑的关系的正确理解问题,此问题也是涉及当前认罪认罚能否予以正确认定的重要问题。审判实践对此出现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必须通过足额赔偿即按被害人主张的数额予以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才能认定为“认罚”,才能从轻处罚,否则未取得谅解,不能认定为“认罚”;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的,即便未能取得谅解书,也可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应当说上述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这是因为,民事赔偿不是法定情节,而是量刑时酌定考虑的情节,对被告人量刑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量刑。对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对因犯罪造成的被害人损失能够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官依据法定情节、酌定情节,一般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但有个别被害人罔顾自己的实际损失,在要求赔偿时漫天要价,得不到满足就拒绝出具谅解书,想以此获得更多的法外利益。有的法官担心被害方缠诉或上访,因此不认定被告人“认罚”,具有从宽处罚的情节。这明显是一种过于机械化的观点。

审判实践中,承办法官应把握好案件类型、民事赔偿、从轻处罚的关联性。应正确处理赔偿和解与从宽处罚的关系。赔偿损失,达成和解是量刑的重要因素,特别是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量刑时一般要予以充分考虑。现实中,不能将赔偿与量刑等同起来。特别是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案件,不能说赔偿了就一律从宽处罚;也不能因为未取得谅解,特别是被害方漫天要价未能达成和解的,就排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损失的案件类型。如果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表明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降低,且其赔偿可以降低被害方的损失,即便没有取得谅解,也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但对于犯罪危害性大、情节严重或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即便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也不能适用缓刑。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判实践中,被害方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诉讼主体地位应当受到尊重,其意见也应当被聆听。但不能以巨额赔偿来绑架法律,左右法官,更不能决定量刑结果,不能达到其要求就出具谅解书,达不到就不出具谅解书,且要求重判被告人。甚至个别被害方会因此骚扰承办法官,无理缠诉和信访。对于这种情况,为了兼顾双方,同时《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也明确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实践中,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能够和解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被告人在法律规定赔偿的数额之上但不宜过高的限额内,将赔偿款及补偿款交至人民法院,并告知被害方此款已交至人民法院,并通知其来领取,并对被告人采取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判决后,被害方都能欣然接受,并服判息诉,使案件双方达成双赢。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赵成刚 姚丽

(图片来源:《中国国家人文地理:三亚》;图片与内容无关)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刑事证据、程序)》,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5月第一版。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免责声明:本号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个人阅读书籍摘录,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请注明文章及公众号出处。

刑侦案审
苏州法制案审法律学人交流平台,传递刑事法律资讯,探讨刑事实务案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