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全面禁止买卖、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五禁”规定,有效推进秋冬季空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严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山西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此通告仍然有效,2024年、2025年须继续执行。
二、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除此之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县各单位、广大市民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觉将存放或遗留的烟花爆竹上缴辖区派出所。
四、全县各村、社区、小区要积极宣传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动员村民、居民严格执行禁放规定。
五、对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对于主动上缴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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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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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永和县公安局
编辑 陈枫 王莉
编审 马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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