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再审,检察官建议维持原判?
文摘
社会
2024-07-26 20:31
广东
我因为自己也在办理一些刑事申诉案件,希望从其他申诉案件中学习到一些经验,所以较为关注其他申诉案件的情况。
最近在网络上看到一个浙江李银灯挪用资金再审案件的喊冤文章。该案原二审法院是金华中院,浙江高院指令丽水中院再审。应该说,异地再审是不错的结果了,避免原审法院、检察院自我纠错的困境。估计不少省高院还是习惯指令原审法院来再审。据网络材料显示,再审开庭时,丽水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维持原判。一方面,这说明检辩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另一方面,这确实会给申诉人想要的再审无罪结果带来变数,有的法院就是习惯配合同级的检察院。难免会有人说,一个人都没阅卷,评论案件也不见得客观,搞得好像非得阅卷之后才能判断一种行为的对错。审委会、检委会的领导只是听听汇报,不阅卷,不也对案件作出判断了吗?尽管阅卷是最基础的,但在搜集的证据不全面或者阅卷不上心、没有吃透案件等情况下,即使阅卷了,对案件的判断也未必正确。
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在此,对于李银灯的罪与非罪问题,我不去判断,只是根据这些披露的信息分析一下出庭检察官的部分观点。据说,有三份民事判决(其中有一份是河南高院作出的)认定被告人与涉案单位是挂靠关系,但是,原审裁判却认定被告人与涉案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意味着李银灯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条件。如果是挂靠关系,被告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条件,使用的是自己的资金,不存在挪用涉案单位的资金,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虽然最高院刑诉法解释不像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那样直接规定生效判决的效力,但是,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据此,出庭检察官首先要承认和尊重民事判决的效力吧?即使觉得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存在问题,要推翻民事判决确认的挂靠关系,那也得拿出非常充分的理由,甚至为了尽到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还要给发建议再审的函给作出该民事判决的法院,说你们判错了,赶紧改正过来。有个视频还显示:出庭检察官还以一份没有提交给法院的被告人讯问笔录作为依据,在这份笔录里,被告人承认了自己接受涉案单位的管理。但是,这份笔录中,被告人还说了自己使用的是自己的资金。如果这是真实的,那么,该检察官存在断章取义,只引用“管理”那两个字显然是片面的。这是一个异地再审的案件,原来的办案人员也不是自己的“同事”,出庭检察官至少可以独立、公正地办案了。但,我不知道、也不理解检察官为什么非要无视三个民事判决认定的“挂靠关系”。众所周知,再审决定难,省高院指令再审,证明原审裁判至少是有问题的。出庭检察官居然还说“建议维持原判”。独立办案并不意味着专断。难道出庭检察官比省高院的法官更聪明、更专业、更认真?且不谈申诉人和辩护律师的立场,体制内的法官、检察官对同一案件的判断存在这么大的差异。是什么因素导致这种差异?这种差异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再审是为了纠错。检辩双方对一个案件的认知存在分歧,是正常的,关键是要有理性的对话,把不合理的分歧排除掉,尽可能地达成共识,纠正原审的错误。但一句简单粗暴的“建议维持原判”会给人一种检察官只讲追诉立场、不讲是非的蛮横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