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合同诈骗罪
5.6.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6.1.1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6.1.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2.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5.6.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6.2.1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6万元不满20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
(2)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 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并且具有5.6.2.1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6.2.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7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5.6.3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6.3.1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达到60万元不满80万元,并且具有5.6.2.1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4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数额达到300万元不满400万元,并且具有5.6.2.1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6.3.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不满800万元的,每增加2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8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6.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高量刑幅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
(1)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的;
(2)有经济能力而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为实施违法活动而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6)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6.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实施合同诈骗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利较少的;
(3)在自愿认罪认罚基础上,足额缴纳罚金保证金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6.6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6.6.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处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金;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刑的,一般判处五万元至十五万元罚金。
5.6.6.2 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十五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
5.6.6.3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至三十五万元罚金;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5.6.6.4单位犯罪中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不低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
5.6.7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6.7.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1)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赃物,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2)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积极退赔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3)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积极退赔大部分赃款赃物,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5.6.7.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有偿还能力而拒绝退赃退赔的;
(2)为实施违法活动而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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