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西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赣府字〔2021]1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号)和《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赣林规〔2022〕12号)文件和核定的永丰县“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及《永丰县2024年度集体和个人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分配方案》中“对不在2024年10月30日前进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的已下达分配采伐限额,由县林业局统一收回,进行再次分配的规定。同时鉴于永丰县各乡镇、村集体(个人)林农,由于采伐更新、新造油茶等林业生产需要,为加快人工商品林生产周期,充分调动林农林业生产积极性,根据永丰县林农陆续提交的人工商品林采伐申请,结合永丰县实际,同意在已下达主伐采伐限额96582立方米但未设计的主伐采伐限额28548立方米中收回重新分配林木主伐采伐限额 22320立方米。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并于2024年12月15日前认真做好采伐设计及审核审批等服务工作。
附表:永丰县2024年度集体和个人人工商品林收回采伐限额重新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