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不能遗忘了历史教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是出台了,其本意是想保护天下农村农民有饭吃。但这种重归“集体主义”的立法思路,会不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可能性?
有人说它涉嫌违宪,总感觉它有回归大锅饭时代的风险,甚至连大锅饭都不如,而是直接端了农户农民们的饭碗。很多农民反对这部法律,要求保留现状。我觉得有点道理!
依照宪法第八条,我国有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即集体经济组织有城镇和乡村两种,那么,为什么这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只针对“农村”立法,而不针对“城镇”?
其实,针对城镇集体经济,我国早就有了一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在这部法律中,城镇集体经济组织是以“集体企业”的形式加以肯定和规范的,而不是“社区”或街道。其中第六条规定,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但这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做法就明显不一样了,没有继承城镇集体企业的做法和提法,直接跳开城镇集体经济立法时的“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的提法,而是定位为“集体经济组织”,简言之即集体。
那么,谁是“集体”或那个“组织”呢?显然不是“集体企业”、公司或者各类合作社,因为该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来看,这个特别法人还真的蛮“特别”的,它既不是企业,也不是公司,更不是农户和合作社。根据该法第二条,它居然是“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看到这里,你看懂了吗?我反正看的头稀昏!这三级三类组织,究竟又是指什么呢?是指乡、村、组三级行政机构吗?如果是的话,那么“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作社之类的又算什么呢?农村集体经营户并没有得到该法的肯定,它属于非法组织吗?可它们分明是有宪法肯定和保护的啊!
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这种法律,表面上看起来是保护农民的利益,但是实际运行起来以后就会发现,它更有可能是侵害农户农民利益的组织。因为,上世纪中后期的那场社会改革试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所以才有后来的小岗村!
这是不是在开历史的倒车?
有人说,小岗村又重新开始“集体化”了。其实不是,那是在走公司化的集体化,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大锅饭。新的集体化的思路,其实来源于大邱庄和华西村。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显然走的不是这条道。
/202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