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全国互联网经济发展有关情况,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基层定报由U201—U210共九张报表组成,自2023年起全部需每月进行填报。电子商务平台情况(U201表)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及发展情况(U207表)为全部调查单位必填报表,U202—U204、U206、U208—U210表仅七类重点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填写。U201表的填报内容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基本情况、平台交易情况、以及分地区分类别平台交易情况。
调查单位应于2024年5、6、8、11月月后5日,2、10月月后6日,7月月后7日,3、4、12月月后8日,9月月后9日24时前独立上网填报,1月免报。
各市统计局应于2024年5月月后7日,2、10月月后8日,6、7、8、11月月后9日,3、4、12月月后10日,9月月后11日12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1.平台交易额
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商品和服务交易额总和。
· 填报要求:不应将调查单位通过线下途径或通过其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产生的交易额计入;通常情况下,电子商务销售平台交易额为报告期内用户支付的订单金额之和,电子商务采购平台交易额为报告期内平台采购订单金额之和。
· 特别提示:通常情况下,平台交易额与U202—U210表对应指标存在逻辑关系。例如,U202表网络预约交通服务交易额、网络车辆租赁服务交易额、网络代驾服务交易额之和不应大于U201平台交易额,U203互联网医疗交易额、U204在线教育交易额、U206平台交易额、U208平台交易额、U209互联网餐饮服务交易额、U210平台交易额不应大于U201平台交易额。
2.自营电子商务交易额
指在为企业、企业集团或所属品牌自身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平台上销售、采购商品和服务的金额。
填报要求: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仅自营业务板块填报自营电子商务交易额。
3.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额
指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平台,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实现的交易金额。
填报要求:不包括拥有平台的企业作为销售方或采购方参与的交易额。
4.直播电商交易额
指报告期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即时视频、音频、图文或上述多种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介绍展示,从而实现的商品和服务交易额的总和。
填报要求:主要包括点击直播间购物链接达成的交易、点击视频中购物链接达成的交易;不包括点击搜索页面中商品链接达成的交易。
5.平台交易额按卖方所在地分
指平台填报按照平台上卖方所在地细分的交易额,包括31个省市自治区和境外。
填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掌握电子商务经营者基本信息,可以根据掌握信息对交易卖方所在地进行划分。避免出现将平台交易额全部填报到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情况。
6.平台交易额按服务类别分
指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交易的服务类型进行划分,服务类型的划分参照《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和《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
填报要求:对于第三方平台,是按照平台上交易的服务类型分,如果平台交易的是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需要将服务类别对应分到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中,而不能分到信息服务中。
1.填报范围
(1)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拥有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及年交易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包括《重点网上交易平台》(E231表)名单中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2)上述范围以外的出行、医疗、教育培训、房屋共享、旅游、餐饮、文化重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统计对象。平台应该有具体的可登录的网址,或独立的APP后台服务系统,电子数据交换(EDI)类型的订单传输系统以所属法人界定为准。如果某一平台既有网址又有APP,则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进行统计。如果分属不同法人并且报表数据可以分开,可以作为两个平台进行统计;如果属于同一法人并且后台数据一并进行管理,则由其归属法人进行填报。
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万元”为计量单位,注意与财务报表的计量单位区分。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其中,计量单位为“万元”的指标可填写二位小数;计量单位为“人”“场”“台”的指标填写到个位数。
4. 负值填报
因出现退单,导致平台交易额减少,交易额类指标可能出现负值,但指标间的审核关系依然必须遵守,并详细说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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