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集中拆除墙体外挂烟囱 治理油烟污染及噪声扰民有关事宜的公告
民生
2024-11-15 10:40
黑龙江
为有效解决城区墙体外挂烟囱、油烟污染及噪声扰民问题,着力打造环境友好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墙体外挂烟囱,是指城区所有产生油烟、噪声扰民的不具备独立烟道外挂在墙体上排烟的烟囱。包括宾馆、酒店、饭店、烧烤店、快餐店以及企事业单位食堂产生油烟并在墙体外挂烟囱排烟的。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用办公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墙体外挂烟囱。三、目前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外挂烟囱的,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已开办的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单位,在2024年11月25日前自行整改,并将墙体外挂烟囱自行拆除,如公告期满未自行整改、拆除墙体外挂烟囱的,绥芬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处理。四、城区各餐饮服务等相关单位应安装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使用,确保油烟排放达标;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清洗和维护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管道、操作间、公共服务区等,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并依法建立清洗维护台账记录。五、城区各行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六、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绥芬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七、城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绥芬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八、城区各餐饮服务等相关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绥芬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九、阻挠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区墙体外挂烟囱、油烟、噪声污染违法行为都有权监督、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