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诉讼 | 认定压覆资源量时,是否应包含正在办理矿权扩界手续区域的资源量

文摘   2024-10-21 21:45   陕西  


导 语


压覆矿产资源纠纷中,作为计算压覆补偿金额依据的资源量,通常位于采矿权人的矿区范围内。实践中存在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是,有的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时,该矿业权正在办理扩界手续过程中,扩界区域的资源量也被建设项目压覆,那么认定压覆资源量时,是否应包含正在办理采矿权扩界手续区域的资源量?本案系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压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法院依据采矿权人已探明扩界区域资源储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作出同意扩界批复、压覆审批文件包含扩界区域等事实,认定压覆资源量应包含扩界区域的资源量。

一、案情概要


甲矿业公司于2004年取得某铁矿采矿权。2010年1月,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同意甲矿业公司铁矿采矿权扩界的批复》,批复矿区范围由14个拐点圈定,面积约1.2191平方千米。

由于新建A市至B市铁路途径甲矿业公司现有矿区及扩界区,铁路建设单位乙铁路公司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2010年7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新建A市至B市铁路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函》,载明拟建工程压覆甲矿业公司铁矿查明铁矿资源量575.1万吨。

2011年,甲矿业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新建A市至B市铁路压覆甲矿业公司铁矿扩界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1年6月7日,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储量评审办公室作出《﹤新建A市至B市铁路压覆甲矿业公司铁矿扩界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载明本次核实的压覆范围位于扩界区范围内,经估算,新建A市至B市铁路压覆甲矿业公司铁矿保有铁矿石资源量667.8万吨。省国土资源厅对该评审意见书予以备案。

2011年7月28日,乙铁路公司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作出《新建A市至B市铁路压覆甲矿业公司铁矿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补偿价值3344.91万元。

2011年8月1日,乙铁路公司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作出《新建A市至B市铁路压覆甲矿业公司铁矿采矿权评估报告》,评估矿业权价值为7049.74万元。

2012年11月5日,甲矿业公司和乙铁路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乙铁路公司应付甲矿业公司压覆矿补偿费用10394.65万元,待省方出资到位后立即拨付,最迟付清期限为2013年6月30日。

由于乙铁路公司未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对甲矿业公司实施压覆补偿,甲矿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铁路公司向甲矿业公司支付补偿款10394.65万元及利息。

乙铁路公司答辩称:乙铁路公司在建设铁路工程中因压覆矿的问题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的《关于新建A市至B市铁路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函》,确定压覆甲矿业公司矿业权575.1万吨。按照正常情况双方应当就压覆575.1万吨矿业权进行协商签订补偿协议,乙铁路公司支付补偿金取得建设许可;甲矿业公司得到补偿,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丧失压覆部分的矿业权。但事实上,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却是对压覆采矿权667.8万吨储量的补偿费用。协议完全背离了签订依据《关于新建A市至B市铁路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函》的规定,所以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不是合法有效的。

二、争议焦点


A市至B市铁路公路项目压覆甲矿业公司的资源量,是否包含正在办理采矿权扩界手续区域的资源量?

三、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7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关于新建A市至B市铁路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函》,系以乙铁路公司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的《新建A市至B市铁路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为依据。但是,从双方2011年4月15日签署的《框架协议书》内容看,双方对于铁路压覆矿产资源储量问题并未达成一致,双方亦未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文件的要求达成《补偿协议》并备案。尔后,甲方矿业公司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完成了《新建A市至B市铁路压覆甲矿业公司铁矿扩界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该报告于2011年5月28日经省矿产储量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由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储量评审办公室出具了评审意见书。该意见书以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关于同意甲矿业公司铁矿采矿权扩界的批复》为依据,评审认为铁路项目压覆甲矿业公司铁矿保有铁矿石资源量667.8万吨。在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时,省国土资源厅对该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进行了合规性审查并同意备案。省国土资源厅作为矿产资源的管理机构,其所作出的压覆范围有关文件,均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在乙铁路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压覆甲矿业公司矿区资产和采矿权进行评估时,上述政府文件均作为了评估依据,乙铁路公司对此评估结果并未提出异议,并且以评估结果作为赔偿依据与甲矿业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因此,《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乙铁路公司关于《补偿协议》背离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文件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法律评析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开采矿产资源须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须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同时,法律允许采矿权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向矿区深部、上部及周边扩大矿区范围,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按照被压覆矿产资源的权利设置情况划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另一种是建设项目压覆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压覆矿产资源纠纷产生于建设项目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情形,压覆资源量位于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实践中存在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是,有的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时,该矿业权正在办理扩界手续过程中,扩界区域的资源量也被建设项目压覆,那么认定压覆资源量时,是否应包含正在办理采矿权扩界手续区域的资源量?

笔者认为,判断是否应将正在办理采矿权扩界手续区域的资源量纳入压覆资源量,应重点作出如下考量:扩界区域是否完全符合办理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登记的法定条件,采矿权人扩大矿区范围登记前置审批是否已办理完成,办理扩大矿区范围登记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取得扩界区域的采矿许可证是否属于必然程序和必然结果。如果扩界区域完全具备办理扩大矿区范围登记的法定条件,办理扩大矿区范围登记的要件已经齐备,仅由于建设项目压覆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扩大矿区范围登记,则建设项目压覆和采矿权无法扩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采矿权人因建设项目压覆而丧失了开采扩界区域矿产资源的权利,因此认定压覆资源量时,应包含正在办理矿权扩界手续区域的资源量。

本案中,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区域包含了现有采矿权矿区范围和正在办理扩大矿区范围手续的区域。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早在压覆事实发生之前,甲矿业公司已完成探矿工作,探明资源储量,并取得了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关于同意甲矿业公司铁矿采矿权扩界的批复》。案涉压覆报告评审意见书以《关于甲矿业公司铁矿采矿权扩界的批复》为依据,认为铁路项目压覆甲矿业公司铁矿保有铁矿石资源量667.8万吨。法院依据采矿权人已探明扩界区域资源储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作出同意扩界批复、压覆审批文件包含扩界区域等事实,认定压覆资源量应包含扩界区域的资源量。在此基础上,法院结合乙铁路公司对补偿评估结果未提出异议等事实,认定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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