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司盖章合同有效吗?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文摘   2024-11-07 17:53   甘肃  

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我们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是出租方,乙公司是承租方。甲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答字,乙公司未加盖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丙的签字。后因乙公司未支付租金,甲公司将乙公司和丙诉至法院,乙公司答辩称丙未经公司授权签订租赁合同,乙公司未加盖公章,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丙答辩称其是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该案应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因此,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例外情况是,《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换言之,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对该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法人没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在甲公司是善意相对人的情况下,丙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其行为即是乙公司的行为,该租赁合同对乙公司有约束力。


END












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57号沛丰大厦西区10楼、11楼,拥有1000多平方米办公场所,现设有政企法律顾问部(企业合规专业部)、金融证券部、刑事辩护部、建工房地产部、民商事部、劳动家事部、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事务部、律所运营管理部八个专业化部门,并设立分所——甘肃达而成(平凉)律师事务所。

本所现拥有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的精干律师团队,执业律师均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及专业水准,为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及大中小企业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先后担任兰州市人民政府、平凉市人民政府、皋兰县人民政府、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兴业银行兰州分行等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本所始终以提供高效、专业、诚信、敬业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严谨踏实的作风,严格遵循律师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竭诚为客户提供一流、全方位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在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以客户为中心、以奋斗为根本,以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为服务导向,努力发展为综合性法律服务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达而成·总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57号沛丰大厦西区11楼

联系电话:13399318199

固定电话:0931-8449135

网址:www.decls.cn

达而成·平凉分所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郊街道柳湖路绿地广场东侧11楼1101室

联系电话:18215335153


扫码关注我们

优质 高效 专业 诚信

守德 求实 敬业 创新

编辑:丁瑶瑶

校对:马蕊

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
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优秀的律师团队,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政府法务、金融、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刑事、民商事案件等专业领域,达到了卓越的服务水准,取得了出色的工作业绩,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