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骑电动车摔倒,打电话报警,称前车肇事逃逸。
交警判定车主压实线,承担次责,女子主责,该女子还不服气,坚称自己没责任。
殊不知,人家车后也安装了摄像头,记录了她的摔车全过程——明显就是自己平地一摔,离车至少10米远。
交通事故,本质上还是侵权,那么就要满足侵权四要件:
一,违法行为;
二,损害事实;
三,因果关系;
四,主观过错,当然“无过错责任除外”。
退步讲,即便司机压实线属于“违法行为”,那该行为和女子的损害事实之间,到底存在哪门子因果关系呢?
隔着10米远,都能攀扯上,合着以后出了事,目力所及范围内,谁离得最近谁就有责任?
如果视频为真,那这个责任划分明显有问题,大概率是交警定责时,车主没有提交这份证据。
那么我支持车主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的3日内,向原交警部门或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责任复核,争取无责,问题不大。
至于这名女子,只要精神智力正常,都不会认为前车是肇事逃逸,主观上明显具有“碰瓷”动机。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可以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考虑到女子受伤轻微,索赔金额估计达不到立案标准,那么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诈骗”来认定,最高可处15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
复核后如果司机无责,那么希望严肃处理这名女子,要不“碰瓷”就成了“成功血赚,失败不亏”的买卖——法律不能这样姑息养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