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在即,消费者网购如何维权?

政务   2024-11-08 21:26   贵州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大促如约而至,“定金膨胀”、“跨品类满减”、“各类门槛券”等等促销噱头,让作为消费者的我们眼花缭乱,那么我们在大促期间面对五花八门的促销,应该如何维权?

【12348律师说法】

问:我预定了一套商品,因为参加定金膨胀的促销,但是后面忘记付尾款了,定金可以退还吗?

答:忘记付尾款时定金是否能退还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消费者自身原因,一般情况下,定金是不予退还的。消费者在网络提交订单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消费者有按时付款的义务。若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即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果商家存在过错,比如商家未按约定时间提醒消费者付尾款、商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等,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并且可能还会得到相应补偿。另外,如果合同中有特殊约定——例如约定了一定时间内未付尾款可退还部分定金等情况,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问:作为消费者,所谓的“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两种赔偿方式,分别是什么情况下适用呢?

答:“退一赔三”适用的法律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般来说,认定商家是否存在欺诈,主要是要看商家故意告知或故意隐瞒的信息是否足以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判断。

“退一赔十”则适用于食品领域,即卖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就是说,不管商家有没有构成欺诈,只要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则都应该"退一赔十”。其适用的法律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同时,商家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轻者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对此做了相应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如果我购买了商品,发现商家存在先涨价后降价的情况,商家“明降暗涨”,涉嫌价格欺诈吗?

答:先涨价后降价的行为有可能涉嫌价格欺诈,但具体是否构成价格欺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商家没有正当的成本增加等原因,仅仅是为了营造降价假象而先提高商品价格,随后进行所谓的“降价促销”,这种带有明显欺骗、诱导消费者性质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依据相关规定,商家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明确标示商品的原价、现价、折扣等信息。如果商家在涨价后降价的过程中,故意模糊原价的定义,或者无法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等证明材料,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如果商家的价格变动在合理的市场波动范围内,且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故意,那么一般不认为是价格欺诈。但在“双十一”等大型促销活动期间,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度较高,如果商家的价格变动已经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即使在一定范围内的波动,也可能引发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遭遇此类情况,消费者应该截图保存价格变动前后的商品界面、消费凭证等证据,向电商平台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并向商家进行相应的索赔。

问:“双十一”期间,我网购了很多商品,如果发现网购商品有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

答:“双十一”网购商品收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首先应第一时间联系商家,向其反映质量问题,并提供照片、视频等证据,要求商家退款、换货或者维修。多数正规商家会积极解决。若与商家协商无果,可以向购物平台投诉,详细说明情况,平台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调解。平台通常有相应的售后处理机制。如果平台介入后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通过拨打12315热线或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投诉,消费者协会依据具体情况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另外,对于价值较高、质量问题严重且其他途径都无法解决的商品,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如果我购买的商品在快递运输途中丢失或被冒领,谁来担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情况下,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网购商品,其交付时间为收货人的签收时间,此时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才转移至买受人。而在商品签收之前,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另外,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被冒领,责任承担方也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是快递公司在运输、仓储、派送环节因自身管理不善,如包裹丢失、未按规定流程派送导致被冒领,快递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商家在发货环节出现错误,比如把包裹交给了不可靠的第三方物流,或者填写快递单信息错误等,导致包裹后续出现问题,则商家需要承担责任;若存在第三方故意盗窃快递或者冒领,并且有证据证明快递公司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第三方需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若因收件人自身原因导致包裹丢失或被冒领,如收件人告知快递员将包裹放于门口丢失,这种情况下收件人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问:网购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警惕虚假促销,理性消费;留存购物凭证,方便维权。具体为:首先,不要被主播的煽动性语言和“限时秒杀”等字眼冲昏了头脑,直播间购物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消费。

其次,提前了解清楚预售规则、活动时间节点,避免错过支付定金和支付尾款的时间。同时还应了解清楚商家制定的预售规则、满减范围、红包优惠券适用范围、定金退还相关规定等,并尽可能多渠道了解商品的质量,多平台进行比价,避免因错误认识造成损失。

最后,要保留好购物凭证等相关证据。这些凭证包括订单号、支付凭证、物流信息等。一旦发现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我们可以凭借这些凭证进行维权。同时,我们还要注意保存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2348律师建议】




相关个案咨询,欢迎随时拨打贵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获得24小时暖心服务。

温馨提示


黔微普法的粉丝朋友们:

由于微信公众号平台的再次改版,订阅号消息不再是按时间发布顺序展示给用户,没有被星标的账号,粉丝很容易错过推送!


如果您想及时收到黔微普法的文章,请一定要将我们设为★星标★账号哦(如图所示)

如何星标?→→点开公众号名片,点击右上角“…”,再点击“设为星标”即可


更多新闻

· 国庆高铁上,这两个年轻人被“曝光”!
· 贵州招聘1400人!正在报名……
· 官方刚刚通报:立案调查!


来源: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
审核:袁   萍
初审:杨   潇
校对:王艺迪
编辑:吴国彬
邮箱:qwpf2016@163.com
2024年第1512期(总第7643期)


黔微普法
弘扬法治精神,打造普法宣传阵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