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知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质证要点 | 刑辩实战第13期回顾

文摘   2024-11-06 12:55   重庆  


本公众号第528篇文章,2024年第103篇



第13期
回顾

刑辩律师如何质证

编者按

“刑辩实战”第13期在燕莎盛世大厦8层中同律所会议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及中同律所主任杨矿生律师、中同刑事团队在京参与人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同律所兼职律师赵志华、万大强、杨国斌、赵玉来、郝俊杰、索朝律师等围绕“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质证”进行了全面探讨。


本次活动由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鑫律师担任主持人,并邀请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周雷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全国刑委会主任彭逸轩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炜衡数字金融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史先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球刑民交叉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刘知函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嘉铭律师等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新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计划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2000余人。


刑辩实战


 精彩直播

  扫码回看


以下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球刑民交叉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刘知函律师在活动上的主题发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质证要点》,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如果仅从侵犯商业秘密罪自身特点角度出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质证主要分为三个大版块:

(一)商业秘密认定的质证;
(二)侵权行为的质证;
(三)犯罪数额认定的质证。
当然,非法证据排除、鉴定意见质证、程序辩护等刑事辩护常规质证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质证中具有重要价值,但囿于发言时间,这些不是此次讨论的内容,留待日后单独分享。

关于商业秘密认定的质证,不仅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重点内容,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有效辩护的重中之重。商业秘密的认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秘密点的确定问题;秘密点的载体问题;秘密点的鉴定问题;秘密点的法定抗辩问题等诸多问题。

秘密点是任何商业秘密案件需要确定的首要问题。秘密点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侦查机关在立案时就必须予以确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侦查机关立案后不断调整秘密点的数量和内容的情况,这是违法的,辩护时可以提出来。商业秘密案件秘密点的确定要满足确定、充分、明确的要求,否则会导致案件无法成案或者无法定罪。秘密点的数量不仅涉及非公知性鉴定问题,还涉及侵权行为证据问题和犯罪数额评估问题。因此,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秘密点的质证是需要充分重视的。

秘密点的载体是容易被忽略的重要问题。作为信息属性的商业秘密具有无形性特征,任何商业秘密都需要有承载的载体,载体的类型十分多样,有纸质载体,有电子载体,有设备载体,有产品载体,等等。没有载体的信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因此,秘密点的载体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秘密点的载体在刑事诉讼法上属于物证,因此载体的证据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秘密点载体的取得、保管、转移、消灭都有法定程序要求,要符合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载体要具有保密性,如果权利人没有对载体采取保密措施,其商业秘密就不具有保密性,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秘密点的载体如果是产品,要区分产品是不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还是进入市场公开销售的产品。如果是产品是进入市场公开销售的产品,需要注意该产品承载的商业秘密是否可以通过简单观察和测量就可以获得。如果嫌疑人获取商业秘密是通过简单观察和测量权利人已经投入市场的产品方式获得的,则不构成侵权,当然也不能构成犯罪。当然,这需要以嫌疑人是通过合法途径从市场上获得该产品为前提,否则会因为嫌疑人获得产品途径不合法而不具有法定抗辩权。



秘密点鉴定也是任何商业秘密案件均涉及的一个重要内容。秘密点鉴定解决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关于商业秘密三个法定构成要件之一秘密性的要件问题,确保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之前秘密点具有非公知性,秘密点没有向社会公开过,具有秘密性。如果秘密点不具有秘密性,则该商业秘密因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要求而不能构成法定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不能获得法律保护。嫌疑人侵犯这样的信息,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关于非公知性鉴定意见的质证,重点从鉴定机构鉴定资质、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检材合法性和同一性、鉴定意见分析过程、鉴定意见结论明确与否等众多维度进行有效质证。秘密点的非公知性鉴定意见有效质证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核心内容之一,要充分重视。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商业秘密民事侵权在法律上的延伸,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抗辩事由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效辩护要点。比如,嫌疑人的涉嫌侵权信息具有合法来源,则不构成侵权。再比如,反向工程和简单观察测量获得的信息,不构成侵权,当然也不能构成犯罪。自主研发也是商业秘密侵权的有效抗辩要点,同时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效辩护要点。


上述内容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有效质证的秘密点部分,其余犯罪行为证据质证和犯罪数额质证留待再次分享。








刑辩实战

·精彩课堂·



实例 实训 实用

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3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3期:刑辩律师如何质证

刑辩实战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刑辩实战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声明|

本公众号发布署名作者文章均为原创,一切权利属于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刑事辩护大家谈”公众号及作者署名。本公众号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需要白名单授权者请扫描底部二维码联系。

同一目标  携手共进

同心同路  合作共赢



邮箱:ztxbvip@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3号燕莎盛世大厦八层

交通:地铁8号线安华桥A口出。公交站(马甸桥东)下车。






业务垂询

·☎18911568384·
微信

2002

2024

✦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中同律师系列栏目


中同官网


中同律师

中同刑事

业务联系


— 如果喜欢,快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


此文也许正是别人所需要的!感谢在看与分享。

刑事辩护大家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2002年4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本所专业化分工,团体合作。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