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第三十九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3.《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和澄清正名工作办法》
第三条 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有关机关反映或者公开散布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问题,意图使被检举控告人受到责任追究或者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陷害,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信访工作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2388(纪检监察机关) 12389(公安机关)
制作:王天奇 王鸿萍(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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