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从2024年7月1日起,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提标,城市低保标准从678元/月提高至712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507元/月提高至568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690元/月提高至820元/月。此次提标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连续第14次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监制丨李小燕
审核丨吴春萍
责编丨周映彤
编辑丨张瀚月
日前,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从2024年7月1日起,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提标,城市低保标准从678元/月提高至712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507元/月提高至568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690元/月提高至820元/月。此次提标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连续第14次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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