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邀宵夜后醉酒身亡,死者家属向多名聚餐者索赔44万元!法院判了

文摘   2024-09-10 07:17   湖南  

聚餐饮酒本是一种常见的社交行为,然而,如果发生过量饮酒造成伤亡,在赔偿诉讼中,法院是如何认定责任承担的呢?

9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一起典型案例,2023年4月15日,化某应邀与朋友陈某、滕某、赵某、李某、马某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某烧烤店喝酒吃夜宵后醉酒回家。次日上午,化某被发现在居住房屋死亡。

化某家属认为,与化某聚餐喝酒的陈某等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导致化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对化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诉请法院判令陈某等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

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陈某系事发当晚宵夜聚餐的组织者,化某到烧烤店赴约时,曾表示在晚餐时已经喝了酒,不宜多饮,但陈某还是拿来白酒给几人续饮。其间,李某和马某存在劝酒行为。酒局结束后,滕某、赵某将醉酒的化某送至其住处。

另查明,化某生前患有高血压等应严禁饮酒的疾病;后经有关机构鉴定,化某系因急性酒精中毒、呕吐物阻塞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

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大小,患高血压的身体状况,以及饮酒过量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其在晚餐饮酒后,又应邀到烧烤店继续饮酒,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当天虽未喝酒,但作为此次聚餐的组织者,在明知化某不宜多喝的情况下继续提供白酒给几人续饮,以及被告人马某、李某存在劝酒行为,导致化某醉酒,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化某醉酒致死的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被告人赵某,虽参与喝酒,但无劝酒行为,且将化某护送至其住所,已尽到合理注意、护送义务,对化某的醉酒致死结果不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饮酒行为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等因素,判定化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陈某、李某、马某三人按比例共计承担20%的责任,赔偿化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马某不服,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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