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我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按照市政府关于对《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要求,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安交警支队组织对《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于2024年12月28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市发改委。意见反馈方式:①邮寄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市政府2号楼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编:710007;②电子邮箱:xiansffj@163.com;③自动传真电话:029-86788887。咨询电话:029-86788230
感谢您的参与,提出有效宝贵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1年7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等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其中,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西咸新区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在不高于全市统一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由各区发改部门会同公安交管、城管、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类区划分和收费标准具体意见报市公安交管、市发改部门审定后执行。蓝田县、周至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是指本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泊位)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桥下空间);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及换乘站等自然垄断经营的配套停车设施;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青少年宫、会展场所、文化宫、文化艺术中心、体育场(馆)、公园、殡仪馆等公益性特征场所配套停车设施。
(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泊位)包括: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设施(具体按《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发改价格〔2020〕18号)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错时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三)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泊位)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等其他停车设施。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行业管理,负责停车类区划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管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格式,负责停车违规收费行为的监管;市资规、财政、住建、城管、交通、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热点区域高于非热点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住宅小区外高于住宅小区内、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违停成本高于规范停车成本的原则,实行差别价格政策。
第二章 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七条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收费类区和特定区划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城管、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停车收费类区、特定区划分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时,须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收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每15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累加计费,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费。
第九条 大型车辆分别按实际占用小型车辆车位数计费。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含停车泊位数供给不足的老旧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泊位)可以根据停车实际情况,实行包月(次、季、年)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一)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时间在15分钟(含)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时间超过上述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二)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卫生救护、应急抢险救灾、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殡葬服务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等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在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新能源汽车,1小时(含)以内免费,超过1小时后按照计费标准的八折收费。鼓励有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期间减免停车服务费。
(四)残疾人持经市残联核准的手续或证件,驾驶机动车在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免收停车服务费。
下列场所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免费提供: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轨道、口岸等交通运输枢纽;
3.医疗卫生、教育、文化、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4.居民小区地面。
(五)其他依照规定减免车辆停车服务费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理期限内发生的停车保管费用,由做出查封、扣押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当事人自收到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书面告知后,应在五日内提取机动车,逾期未提取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实行代履行发生的停车费用按照行政执法机关与停车场合同约定的费用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内部专用停车场向社会错时开放,可按规定简化办理相关手续后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放需要。
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断头路等闲置土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可按规定简化办理相关手续后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政府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可以按照相应区域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章 停车服务收费监督
第十五条 停车服务经营者和管理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应在停车场出入口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定价形式、类区划分、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优惠政策及经营单位内部监督电话、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12315,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开具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含电子票据),不开具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并向财政或税务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特定区应当设置显著标识,与一般道路停车泊位应有明显区分,便于车主识别、自主选择。特定划分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确定后通过多种渠道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运营的和政府购买服务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含桥下空间)、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政府机关配套停车设施向社会错时开放的,停车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通过特许经营权方式取得停车服务经营权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者经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经营和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交管等部门依照职责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公安交管、市场监管、住建、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有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14号)《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17〕34号)文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级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附件:1.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类区划分
2.西安市城市道路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3.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类区划分示意图
政府定价的自然垄断、公益性特征地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西安火车站、高铁西安北站附设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3: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类区划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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