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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崔某利用担任某新能源公司节能事业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以支付某设备公司技术转让费、厂房搬迁补偿费、加工费等名义,从公司申领费用360万元,除110万元支付给一家设备公司外,将余款250万元占为己有,用于购买房产等。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崔某以支付赵某业务费为由,从公司申领630万元,除200万元支付给赵某,将其余430万元占为己有,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崔某利用职务便利,共侵占某新能源公司财物680万元。
案发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崔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了崔某职务侵占250万元的犯罪事实,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3个月。此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判处崔某有期徒刑10年。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全链条追赃挽损,目前已为受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400余万元,让企业真切感受到了“检察护企”的温度。
2021年3月,某房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认识某房地产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后,表示想承揽房地产项目不动产权证代办业务,并承诺给予王某好处费。
王某同意后,利用职务之便安排房地产公司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由余某负责部分楼盘的不动产权证代办业务。余某与1065户业主签订协议并收取代办费后,向王某支付好处费29万余元;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余某骗取391户业主契税720万余元。
案发后,晋源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从余某涉嫌诈骗案中发现其行贿的线索,于是督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同时,会同侦查机关全力追赃挽损,向余某合伙人追缴涉案款46万余元,促使王某主动全额退缴受贿款。
今年10月底,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余某因犯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王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办案中,检察机关还积极化解业主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矛盾,助力企业轻装前行;针对案件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强化业务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堵塞监管漏洞,以检察履职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孙某某、王某某等9人侵犯商业秘密案;龙某挪用资金案;车某非法经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尚某等9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某电力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督促整治医疗美容行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以及两起诈骗案、两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来源|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