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10万!某央企11名新员工考试成绩全部为100分!2024严查安全培训虚作假!

职场   2024-11-27 11:21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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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明确:2024年所有安全培训严禁弄虚作假!


通报一:2022年3月7日至8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在对华电福新周宁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督导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安全培训考试成绩记录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该公司新入职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采取机考模式,2月18日记录的钟某某共11名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考试机考成绩全部为满分100分,检查组3月8日抽取该项目部上述11名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情况复查,现场重新考试后11名员工考试成绩无一人满分,成绩分别为80分、55分、85分、80分、85分、85分、95分、90分、80分、70分、70分。3月8日的抽考试卷内容均属入职人员必须掌握的安全教育知识,大部分内容与2月18日的机考考试内容一致,且从3月8日现场抽考情况看,部分参加考试人员不会使用安全培训机考答题器、不会使用机考系统。


以上情况证实该项目部2月18日上述11人三级安全教育考试机考成绩全部为100分的记录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当场制作《检查事实确认书》。经调查认定,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安全教育考试成绩记录不真实,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复查情况与档案记录不符。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通报二:日前,眉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2年新上岗的27名从业人员《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记录均是在入厂的同一天时间内完成了72学时以上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经立案调查,该企业存在不按规定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玖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安全培训,是实行安全生产的基石,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实际上,无论生产设备设施多先进、安全设施多完善,员工缺失必需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这些安全素质,员工就容易稀里糊涂受伤害,企业迟早都会出事,而且迟早会出大事。

所以,如果在安全培训上弄虚作假,如同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小火灾弄成大事故的人间悲剧还会发生。



安全,是一切生产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而安全培训,则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石。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国务院安委会发布的《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及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中均强调:“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


2022年,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视频会上,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做重要讲话。会议指出,要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要把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当成事故隐患来抓。正视目前在安全生产培训领域出现的问题:


 一、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培训停留在形式上,培训投入不足、时间不够、内容不实、形式单一、培训质量难以保证、工学矛盾突出等,无法有效达到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


二、培训考试工作基础薄弱、培训考试质量有待提升。《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尚待修订,“三项岗位人员”考试标准10余年未修订,题库更新不够及时。针对网络培训热潮,在课程标准、质量评估、学时认定等方面存在制度盲区。特种作业实操考试基础薄弱,考试设备模拟仿真成分高。危化、冶金类实操考试点建设数量不足,无法满足实操考试需要。


三、培训走过场问题突出部分机构不按大纲内容施教,擅自压缩培训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的实操实训设备设施严重不足,实操培训流于形式。


四、执法人员能力尚有差距,执法培训工作有待加强。



2022年将依法整顿行业乱象,严格考试规范化管理,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执法,狠抓培训质量提升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应急管理部正在加快《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修订。为企业加强安全技能人才培养搭建平台。运用工伤预防费用相关政策,引导危险化学品、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工伤预防能力(安全生产)提升培训。


二、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探索建立“逢查必考”制度。


 三、严格“三项岗位人员”考核,强化安全生产考试体系建设,着力提升考试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四、开展考试点提升创优行动。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职业院校等资源优秀,统筹共建危化类、冶金类等实操考试点,力争2022年底前每个省份建成2个以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考试点。要推动电工类、焊工类等通用性强的考核科目要使用真实的实操考核设备,危化类等建设投入大、维护成本高的考核项目至少具备实物仿真设备,全面取消以问答代替实操的考试方式,防止考试过度虚拟化。


五、坚强考试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考试点淘汰退出机制,实行动态化监管,促进考点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六、优化安全生产考试服务。积极推行在线报名、缴费、约考、下载准考证、成绩查询等在线服务。


七、坚决不能出现专项整治本身“走过场”现象。


八、要科学引导“互联网+安全培训”良性发展。鼓励地方制定网络培训有关规范和标准,明确网络培训适用对象和范围,科学设置网络学时比例,规范培训学时(合格)证明样式。公开遴选资质合法、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在线培训平台。


紧急提醒:号称“史上最严”的新《安全生产法》已经施行。其中,对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罚款金额已由5万增加至10万!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罚款。累计最高可罚35万!


其实,安全培训成本其实很低,发生事故的代价却很高。只有实打实组织好培训教育与考试,才能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典型处罚案例通报 

第一类: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案例一」:因同样问题,10家企业被罚18.6万


近日烟台应急管理局对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问题被处罚的10家企业予以公开曝光,问题都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来源: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案例二」: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被罚20000元


2020年7月27日,浙江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驾驶员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送货物;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黄岩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浙江中野塑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并依法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被罚10000元

2020年7月30日,浙江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桥镇的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签订2020年安全责任书。2020年8月27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被罚45万元


2020年5月7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杰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10条问题,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公司合并处以45万元罚款。


第二类: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


「案例一」:培训记录保存期少于三年,被罚1万


2020年8月7日,长安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长安镇佳杰金银丝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8月21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二」:培训记录保存期少于三年,被罚1万


2020年7月1日,长安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日硕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7月28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三类:未按照规定对所属人员开展安全教育

「案例一」:未开展新员工三级教育,被罚5000


2020年4月22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应急管理局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嘉兴埃富得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新员工实施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被罚8000


2020年4月23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浙江秋之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案例三」: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被罚8000


2020年5月19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海宁众星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第四类:安全培训本人不签字、代签或未补签


「案例一」:无法提供补学证明,被罚50000


2020年7月3日,浙江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在对某运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签到表中记载孙某惠、胡某、车某兵三人未如期参加12月21日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同时,该签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补”的备注,但该单位无法提供三人的补学证明材料。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7月28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一人代替多人签字,被立案调查


今年4月份,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依法查处一起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岚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排查中发现,该公司为应付检查,一人代替多名作业人员在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签字,存在明显的弄虚作假行为。随即,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负责人熊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并立案查处。


「案例三」:本人未签字,被罚10000元


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在对某公司的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从业人员登记表”未按规定填写,本人未签字,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五类:安全试卷代抄写或分数作假


「案例一」:试卷分数造假,罚款9000元


近日,据「湖南应急管理」消息,对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中某新入职员工的考核试卷评分为100分,但该套试卷的实际总分仅80分,试卷评分与试卷总分不符。

经调查确认,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一人替多人抄写试卷,立案调查


2021年5月14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中,多份作答试卷和考试签到表笔迹相似,经现场询问,该公司安全员竟为了应付检查,顶替多名作业员工抄写考试试题,制作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目前,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将严肃查处!

▲多张试卷竟然笔迹都一样


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已经正式实施,毋庸置疑,未来对于安全培训造假的整治力度和罚款金额还将全面提升,任何抱有侥幸心理的单位和个人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其实,安全培训成本其实很低,发生事故的代价却很高。只有实打实组织好培训教育与考试,才能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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