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开证:买方(申请人)根据合同条款,向开证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并缴纳一定的开证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开证申请书应明确信用证的类型(如即期、远期、可撤销、不可撤销等)、金额、有效期、装运期、目的港、货物描述、单据要求等关键信息。 开证通知:开证银行审核开证申请书无误后,向通知行(通常是卖方所在国家的银行)发出信用证通知,通知行再向卖方(受益人)转交信用证正本。 备货装运:卖方收到信用证后,确认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一致,开始备货并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装运货物。 提交单据:卖方在货物装运后,按照信用证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关单据(如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产地证、质量检验证书等)给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 审单议付:议付行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无误后向卖方支付款项或承诺支付。同时,议付行将单据寄送给开证行。 付款/承兑: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并确认无误后,根据信用证类型(即期或远期)向议付行付款或承兑汇票。 通知买方:开证行完成付款后,通知买方领取单据,以便办理进口清关和提货手续。
信用证条款的审核:买卖双方应仔细核对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的一致性,避免因条款不符导致的纠纷。 单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卖方提交的单据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要求,任何细微的偏差都可能导致信用证被拒付。 时间节点的把握:信用证操作涉及多个时间节点(如装运期、交单期、有效期等),买卖双方需密切关注并严格遵守。
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开证行和通知行的信誉直接影响信用证的安全性和效率。 避免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中包含了由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控制的条款,如“待收到买方通知后付款”等,这类条款增加了卖方的风险。 利用保险和担保措施:卖方可以考虑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以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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