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处置指南
(一)目的
为规范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处置和管理,提高各级机构对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减少续发病例,降低暴发规模,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及发生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单位开展暴发疫情处置工作。
(一)流感样病例:发热(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者。出现发热的时间应在本次急性发热病程内,体温认定包括患者自测体温和医疗机构检测体温。
(二)流感样病例暴发:指同一地区或单位内在较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流感样病例。
(一) 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托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出现 10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属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疫情核实。经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通过“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报告疫情事件的相关信息(附件 1)。
(二) 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托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出现 30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发生 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疾病住院的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 2 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经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确认后,应当在 2 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三)对于报告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的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经核实为流感暴发疫情后,所有实验室确诊和临床诊断病例均要进行个案网络直报,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个案病例的关联。在“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承担检测工作的流感网络实验室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录入疫情样本的实验室检测结果。负责暴发疫情调查处置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采样及检测结果统计表”(附件 2),并根据实验室检测开展情况,对填报内容进行及时更新;同时,按照要求做好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一)流行病学调查
接到疫情报告后,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根据流感样病例定义进行诊断,核实是否为流感样病例暴发,已核实的暴发疫情应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1.疫情发生单位基本信息与相关因素调查。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集体单位名称、地址、报告人、联系方式、疫情波及人数;单位部门(学校班级)分布情况、卫生条件以及生产活动形式(教学方式,如全日制、夜校和寄宿等);近2 周因病缺勤(缺课)情况;事件发生前一周及事件发生后集体活动情况;环境状况(通风、清洁状况、宿舍情况)等。必要时可开展专项调查,收集影响疾病传播的相关因素,评估疫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
2.病例搜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专业人员通过查阅晨(午)检记录、缺勤(缺课)记录、医务室或医疗机构就诊记录以逐个部门或班级调查等方式主动搜索流感样病例。
3.个案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参照“流感样病例调查一表”(附件 3)和“流感重症和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附件 4),对流感样病例进行个案调查。
4.疫情追踪。疫情处理期间,疫情暴发单位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本单位每日新增病例数。必要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新发病例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准确掌握和评估疫情趋势,调整防控措施。
(二)样本采集
对于达到报告标准的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须采集暴发疫情病例样本。
1.采样种类。采集流感样病例的咽拭子、鼻拭子或鼻咽拭子,必要时,可同时采集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样本。
2.采样要求。应采集发病 3 天内的呼吸道标本,优先采集新发病例的呼吸道标本;根据病例分布特征,均衡选择采样对象,避免集中在同一部门或班级、宿舍。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标本尽量全部采集。若符合流感样病例诊断标准的标本较少,为明确疫情性质,可适当扩大采样范围,采集体温为 37.5℃以上伴咳嗽、头痛或肌肉酸痛等症状的新发病例。每起暴发应采集至少 10 份的呼吸道标本(如果现症病例不足 10 例,应全部采样)。不能明确病原学诊断的疫情,可酌情增加采样批次和采样数量。急性期血清采集对象:发病后 7 天内的流感样病例。恢复期血清采集对象:发病后 2-4 周的流感样病例。
3.样本的保存和运送。标本采集人员填写“流感样病例标本原始登记送检表”(附件 5),随标本一同运送。标本采集后应在 2-8℃的条件下, 48 小时内运送至对应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如未能 48 小时内送至实验室,应置-70℃或以下保存,并保证采集的标本一周内送到对应的网络实验室。标本应避免反复冻融。
(三)样本检测
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暴发疫情标本后,要求在 24小时内利用核酸检测方法进行流感病毒亚型鉴定,具备流感病毒分离能力的网络实验室要进一步对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标本进行病毒分离。具体方法和要求参见《全国流感监测技术指南(2017 年版)》(中疾控传防发〔2017〕 68 号)。
(四)疫情性质判断原则
暴发疫情的性质应结合病例的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发生暴发疫情后,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一)病例管理
1.发热(体温≥38℃),或体温≥37.5℃伴畏寒、咳嗽、头痛、肌肉酸痛者劝其及时就医,根据医嘱采取居家或住院治疗。休息期间避免参加集体活动和进入公共场所。患者所在单位指派人员负责追踪记录住院或重症病例的转归情况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体温恢复正常、其他流感样症状消失 48 小时后或根据医生建议,患者可正常上课或上班。
(二)强化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导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做好流感样病例监测报告;指导发生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学校及托幼机构强化每日检查制度、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发现流感样病例短期内异常增多,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根据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信息来源的报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疫情趋势,发现流感暴发苗头时及时预警。
(三)环境和个人卫生
注意保持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空气流通,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新鲜。集体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定期打扫卫生,保持环境清洁。注意个人卫生,勤晾晒被褥,勤换衣,勤洗手,不共用毛巾手帕等。咳嗽和打喷嚏时用纸巾或袖子遮住口、鼻,出现流感样症状后或接触病人时要戴口罩。
(四)健康教育
开展健康教育,在疫情发生单位可采用宣传画、板报、折页和告知信等形式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五)药物治疗
对于实验室确诊的流感重症病例和出现流感样症状的慢性病患者、老年人等流感高危人群,要进行抗病毒药物治疗,药物可首选奥司他韦等神经氨酸酶抑制剂。是否进行预防性服药,需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六)其他措施
流感样病例暴发期间,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婴幼儿等高危人群要减少或避免参加集体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可减少或停止学校和单位的集体活动,尽可能减少和避免与发病学生、员工接触,避免全体或较多人员集会。必要情况下可根据专家建议采取停课、放假等措施。原则上,停课的范围应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和发展趋势,由小到大,如由班级到年级,由年级到全校,由一个学校到多所学校等。停复课标准建议如下:
1.班级停课: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经评估疫情存在进一步扩散可能,该班可实施停课,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停课期限一般为 4 天。
(1)该班级当天新发现流感样病例达 5 例及以上;
(2)该班级现症流感样病例达 30%及以上;
(3)一周内发生 2 例及以上实验室确诊流感住院或死亡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
复课标准:停课期限届满可复课。仍有流感样症状的学生,需体温恢复正常、其他流感样症状消失 48 小时后或根据医生建议方可恢复上课。
2.年级/学校停课:疫情如持续发展影响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时,教育部门应组织对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可逐级实施停课措施。停课期限一般为 4 天。停课期限届满后,经评估来确定是否复课。
发生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时,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形势,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估,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时,应按相关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机制。
连续 1 周无新发病例,可判定为暴发疫情结束,结束后1 周内,负责疫情处置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疫情报告的及时性、信息完整性、处置的规范性等方面。
当局部地区出现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组织、协调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正面引导宣传,加强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开展暴发疫情信息收集;负责疫情的调查、核实和处理以及疫情报告等工作;指导辖区集体单位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三)医疗机构
及时发现和报告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负责对病例进行诊断、治疗和管理;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以及临床相关样本的采集工作。
(四)疫情暴发单位
及时发现和报告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积极落实学校晨检制度、缺勤(缺课)的监测、报告与管理制度;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信息沟通,主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的调查和各项措施的落实;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卫生垃圾和死角;做好单位配套设施(如洗手设备等)的装备。
附件:
1.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相关信息登记表
2.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采样及检测结果统计表
3.流感样病例调查一览表
4.流感重症和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
5.流感样病例标本原始登记送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