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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打盗抢青酸枣和私自砍伐毁坏酸枣树行为的通告
〔2024〕1号
为进一步规范酸枣产业管理,保证邢枣仁产品质量和药效成分安全有效,防止出现盗抢、购销野生青酸枣甚至破坏野生酸枣资源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区严打盗抢青酸枣和私自砍伐毁坏酸枣树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采摘时间。根据野生酸枣的生长规律和成熟期,2024年信都区的酸枣采摘期定于9月5日起至采摘结束,严禁9月5日之前采摘野生酸枣,在此之前的采收均视为“抢青”行为。
二、严禁盗抢酸枣。对在有主山场和村集体山场私自采摘的,视为“盗抢”行为。盗抢行为发生后,按照当日信都区农业农村局发布的“酸枣价格指数”核算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超过2000元的,构成刑事犯罪。盗抢酸枣和损毁酸枣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违规购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各村委会要履行好监管责任,对未经登记私自到村开展酸枣销售、收购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上报乡镇,由乡镇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做出处罚。
四、严禁破坏野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盗伐毁坏野生酸枣树木的,由属地乡镇综合执法大队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性质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置。
五、强化属地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保护酸枣资源打击盗抢酸枣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酸枣资源区域的管护、采收主体,指导各村加强巡逻检查,并开展综合执法,对发生盗抢、购销青酸枣以及私自破坏毁坏酸枣树木的行为及时制止,没收违法采收的酸枣产品和工具,并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对私自收购青酸枣行为进行处罚。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等要通过加强宣传,抓典型,儆效尤。区酸枣产业推广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守法诚信经营,严防各成员相互打压、恶意竞争。
七、疏堵结合明权。各乡镇要结合“三资”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村对未承包的山场资源加强监管和利用,对有酸枣资源的山场,根据当年山场野生酸枣的产量,可采用一年一发包的方式,落实到户,明确承包户自我监管。各村成立巡逻队,严厉打击盗抢青酸枣行为。鼓励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收购企业和大户对接,集中收购,方便群众销售,同时增加农村集体收入。
八、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举报酸枣“盗抢”和违法收购行为,发现后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各乡镇、村开展有奖举报活动,保护举报者隐私权利,形成人人参与保护野生酸枣的浓厚氛围。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来源丨信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