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水利局局长李某即将退休,开始考虑退休后的事情。
某水电建设公司总经理王某邀请李某退休后担任公司业务顾问,并许以优厚待遇,李某有些心动。
李某回家后提起此事,家人提醒其要谨慎对待。
通过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李某认识到此种行为不符合规定,婉拒了王某的邀请。
解读
图中案例,即将退休的李某在家人提醒下提高了警惕,避免了退休后因违规从业违反党纪行为的发生。从实践看,近年来党员干部离岗后违规从业时有发生,此种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应给予相应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是关于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离退休党员干部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要严守有关纪律规矩,不得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退而不休,接受企业聘任违规取酬,或通过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违规营利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治,不断强化对离岗党员干部的全周期管理,旨在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做到离职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本条分两款,均为2015年修订时新增内容。第一款规定的是党员干部离岗后违规接受聘用或者从事相关营利活动的行为。2023年修订对本款作了部分调整,一是扩大了本款适用主体范围,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干部,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二是扩大了离岗后禁止违规从业的范围,在“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的基础上,新增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为禁业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相协调,逻辑更为严密;三是扩大了聘用单位的范围,由“企业和中介机构”扩展为“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堵塞了违规接受其他单位聘用无法适用本条的漏洞;四是将“聘任”修改为“聘用”,与本款适用主体范围变化相适应。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职务的行为,此次修订未作修改。本款适用主体范围与第一款不同,本款只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不适用于未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准确把握“违反有关规定”的内容。本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8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2017年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以及2013年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2014年《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等从业限制性规定。二是准确把握“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具体范围。要将受聘的单位、从事的营利活动与原任职务的级别、任职时长、管辖区域、管理行业、直接工作内容等结合起来综合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