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凌晨,高某驾驶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装载一车铝锭,行驶至贵港市覃塘区覃塘街道谷罗村路口路段时,将车临时停靠在道路南侧的非机动车道内。
约2时46分许,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G358线国道非机动车道由覃塘城区往贵港市区方向行驶。行经此路段时,邓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到高某停靠路边的半挂车车尾。
事发时,邓某未戴安全头盔,事故造成邓某头部及其他身体部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值班民警接到报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邓某被120急救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所幸并无生命危险。
经民警对邓某血液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邓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
经查,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认定:邓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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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港交警、广西交警微发布
审核/谭彦斌 编辑/叶宇 校对/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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