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都将变成推荐性标准。
8月1日起实施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局部修订,直接将标准名称修改为《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标准编号修改为GB/T 50010-2010;同时实施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局部修订也将标准名称修改为《建筑抗震设计标准》,标准编号修改为GB/T 50011-2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即推荐性标准是自愿执行,而不是强制性执行。所以,理论上如果你有更好的选择,完全可以不把这些推荐性标准作为设计依据。
比如,上海市的工程可以直接执行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TJ 08-9-2023,设计依据中不需再列出GB/T 50011-2010。甚至你可以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前提下,执行美国标准、台湾标准。但一般人不会这么干,因为这比直接用GB/T 50011-2010要复杂得多,没事找事搞个什么“科研”倒是有可能。
但有一个想法大家应该都会有: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中的某些条款看着实在不顺眼,能不能挑着用?在国标、美标中各挑些合口味的条款用,可以吗?
类似问题曾有朋友向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咨询。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给出明确的答复:
企业声明其产品生产执行国家推荐性标准的,相应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该国家推荐性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
意思是,如果你把推荐性标准列为生产(设计)依据,就应该执行推荐性标准的全部条款,否则难以判定是否真的达到该推荐性标准要求。
当然,理论上仍有可能用专家论证费实现挑着条款用的目的,毕竟人无完人,标准更难保证完美无缺。
这个答复顺便也解决了另一个常见的疑问:推荐性标准既然是自愿采用的,那里面的“应”字条款还必须要执行吗?
虽然这不是强制性条文,但答案还是和上面一样:既然你引用了这推荐性标准,对你来说,这标准就不再是推荐性了,老老实实按条文执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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