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介介绍,无证驾驶员租车出行,发生事故后,租赁公司、中介需承担赔偿责任吗?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刘龙(化名)经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从事汽车租赁活动。2024年7月15日,经中介李力(化名)介绍,无证驾驶员孙涵(化名)从刘龙处租赁车辆。
7月17日晚,孙涵驾驶租赁车辆与赵成(化名)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赵成经抢救无效死亡。涉案车辆仅投保交强险,赵成亲属将刘龙、李力、孙涵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刘龙辩称:自己虽知晓孙涵无驾驶证,但租车关系是李力促成,且其承诺孙涵仅为租车人,驾驶人系有驾驶证的其他人。李力辩称:自己不是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作为中介,仅负责介绍租车用户,租车人资质等应由车辆管理人审核,本人无任何过错。孙涵则提供证据证实:刘龙在明知其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车辆租赁给其使用,刘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龙作为案涉车辆车主,在明知孙涵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签订案涉车辆租赁合同并将该车停放于孙涵小区门口,交付车辆钥匙后并未核实车辆实际驾驶人是否系持有驾驶证,其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刘龙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关于李力的责任问题,据公安机关调查笔录记载,刘龙在出租车辆时,告诉李力:“……出了事你给我保着”,李力回复:“开车的有证,你放心就行”,李力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无异议。在本次车辆租赁合同交易中,李力虽仅承担介绍义务,但通过其与刘龙的对话和承诺可以看出,其对案涉租赁合同的成立起到了重要作用;且作为中介,李力应如实告知刘龙租车人情况,并保证信息真实可靠。综合以上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李力承担2%的赔偿责任。
驾驶人孙涵承担其余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汽车租赁是当下比较时兴的出行方式,为异地出游、无车人员带来了极大便利,同时,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呈上升趋势。
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明确责任归属:1.租车人责任。因租车人无证、醉酒、闯红灯等违规或其他疏忽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由租车人承担赔偿责任。2.租车公司责任。因车辆维修不善或安全设备故障(如刹车失灵)造成交通事故,租车公司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部分案件中存在租车中介,若中介存在过错,如未如实披露双方情况、未提供真实信息等,中介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3.第三方责任。若事故因第三方过错导致,责任则由第三方承担。租车人应及时报警并联系租车公司、保险公司等待赔偿。
笔者在此呼吁:租车人租车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合同中双方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方式,同时审核租赁车辆的投保情况,是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了解车辆自身状况(如车辆是否有故障等);出租人应严格审核租车人的驾驶资质等情况,如是否具有驾驶证等,确保租车交易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 中国普法
编辑 | 徐雅涵 周博文
审核 | 靳彦贵
终审 | 孙志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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