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汽车统筹不保险,真判了也赔不到钱

文摘   2024-11-06 08:30   浙江  

机动车安全统筹险,现如今本身就成了风险。过去的统筹车险运营企业具备支付能力,不少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使得交通事故纠纷受害方能够直接从统筹险里获得赔偿款。但近年来这类企业频繁暴雷,纷纷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作为原告一方,在起诉前应评估生效判决的执行风险,慎重主张统筹险,法院可能真就按照原告要求判决了,然而,这类空壳企业的偿债能力,恐怕还不如肇事司机个人。

【案例1】

2020年8月间,赵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所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建材途中转弯,撞伤非机动车道内骑电动自行车的吴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赵某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货车投保交强险,在某汽车服务公司“投保”统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

吴某起诉索赔各项经济损失60多万元,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剩余40多万费用由运输公司在统筹险限额内赔偿。然而,运输公司涉及的众多统筹险“保单”都遭遇了理赔难,吴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因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了首次执行程序。

【案例2】

2019年底,李某驾驶大货车与张某驾驶小客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是大货车实际所有人,挂靠在某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李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并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安全统筹保险合同,统筹限额100万。

张某伤情较重,第一次起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万元,当时汽车服务公司资金状况尚可,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在统筹险范围内赔偿了张某20多万元医疗费。

张某后续治疗又花了30多万,第二次起诉时,汽车服务公司就拒绝赔付统筹险了。挂靠运输公司表示,其与李某签订挂靠协议,李某自负盈亏,产生费用与挂靠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汽车服务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并非交通事故案件中可以一并处理的商业三者险,原告主张由服务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统筹险赔偿责任,不予支持。李某与服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可另案解决。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鉴于李某所驾事故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对于原告各项损失,李某与该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运输公司作为挂靠运营企业已在众多案件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张某的债务实质上由李某个人承担。李某一时也还不上,只能慢慢挣钱,慢慢还。后来,李某另案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承保统筹险的汽车服务公司,尽管最终拿到胜诉判决,该公司也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民法典解读:挂靠机动车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客运、货运行业普遍存在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况。因为从事机动车运营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核准资质,政府只给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办理运营资质,不给个人颁发运营资质,所以个人从事机动车运营活动,只能挂靠到有运营资质的单位,才能进行合法运营活动。

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其责任分担的方式,是挂靠一方和被挂靠一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侵权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解读:交强险、商业险与侵权人责任顺序】

《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被侵权人同时请求保险人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承担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顺序:1、机动车强制保险优先;2、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商业保险优先。3、商业保险赔偿仍然不足的部分或者根本就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安全统筹险不是商业三者险】

车险统筹服务产业快速发展,得益于国家政策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从法律性质上,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属于普通民事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在交通事故案件里一并解决,能否参照保险优先赔偿规则进行判决,存在争议。目前统筹公司普遍不具备赔付能力,如果判决统筹公司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可能难以得到赔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曾发布风险提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公司为一般工商企业,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是中国银保险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对象。

社会上部分安全统筹公司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此类公司出现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只能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合同不是保险合同,不适用《保险法》,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也不适用《民法典》1213条的规则。因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向合法正规的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避免理赔难、执行难。(来源:冯琳律师)



行业交流与学习

往期精彩回顾
全国多家统筹公司收钱后跑路,专家:“统筹险”已涉嫌违法
又一家统筹公司暴雷,可能仅仅是个开始
为什么说从业时间越长的保险业务员越值得你信赖?
买车险为什么没有优惠了?因为不能返、不敢返,返不起!
车辆外借怎样才能不担责,80%的人不知道
好心载同学去考试酿车祸,被索赔近60万!专家建议购买驾乘险


保市信息
保险科普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