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改进财务再保险监管的通知》(点击文末小程序卡片下载原文件),对保险行业部分公司通过财务再保险安排“粉饰”偿付能力的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管控。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下什么是“财务再保险”,以及监管部门这次下发的这份文件会对保险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
我们都知道,为了分摊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累积,保险公司也会购买保险,即找到再保险公司来购买一份“再保险合同”。
在“再保险合同”当中,保险公司会同再保险公司约定,当保险公司承保了新业务的时候,会按照一定的规则,将新业务的一部分保费“分出”给再保险公司,同时,在保险理赔责任发生的时候,再保险公司也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帮助保险公司去承担部分的理赔损失。
这也就相当于,保险公司把自己新业务的保费分一部分给再保险公司,同时要再保险公司帮自己分担一定的理赔损失。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可以降低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减小保险公司的经营波动。
听上去,再保险的运作原理也很简单,是不是?但实际上,在这份再保险合同的安排过程当中,还牵扯到一些比较复杂的“操作”,通过这些“操作”,保险公司可以满足自身的一些“特殊需求”。
比方说,保险公司经营新业务的时候,是向销售渠道支付了佣金和手续费的,那再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公司的分出保费时,就需要给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这笔手续费可以改善保险公司的经营现金流;再比方说,保险公司在把部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的时候,相当于将自身的一部分负债和准备金也转移给了再保险公司,在会计结果上就会展示为公司负债降低,偿付能力提高,有改善公司偿付能力的功效。
偿付能力对于一家保险公司而言,至关重要。因为假如一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监管部门是会强制要求这家保险公司暂停新业务的,直至保险公司股东的新资金到位、偿付能力充足率恢复正常,监管部门才会重新允许一家保险公司继续开展新业务。
而对于一家保险公司而言,没了新业务收入就相当于没了现金流,在理赔和退保持续发生的情况下,一家保险公司很容易就会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
可是,在行业表现整体不佳、保险公司经营持续亏损的情况下,想让保险公司的股东给这“赔钱货”增资,又谈何容易?于是乎,为了避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监管红线以下,很多保险公司就选择了“曲线救国”的方式——即通过“财务再保险”来改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所谓的“财务再保险”,通俗易懂地去理解就是,这份再保险合同的安排,最重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帮助保险公司分担风险,而是帮助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
我们大概可以理解为,拥有强大财务实力与充足资本金的再保险公司通过一系列的“设计”,把自己公司的资本金和偿付能力临时“借”给了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只需要为这笔“借款”支付一定的利息,即可改善自己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从而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继续经营。
保险公司之所以愿意采用这样的方式,是因为这种方式比让股东增资或者是发行债券来补充偿付能力要容易得多,所需要的时间也更短。
只不过,我们想想也知道,通过这种方式“粉饰”后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真实的偿付能力吗?就好比是一个人的财务状况已经很差了,可是为了维持自己生活表面上的光鲜,他却还在通过借小额贷来维持日常的开销,很明显这种做法无法真正令他走出财务的困境。
于是乎,监管部门也发现了保险行业目前所存在的这个“普遍现象”,并且在当下这个不断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时期,决定主动出击,防止这些财务上本身就有问题的保险公司继续用财务再保险“粉饰”自己的偿付能力。
《通知》里有几条比较重要的要求:第一,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想要安排财务再保险,那么在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时,最近四个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必须都在C类或以上;第二,保险公司通过财务再保险安排,最多只能改善偿付能力充足率30个百分点,超出部分监管部门不予认可;第三,新签订的财务再保险合同必须满足本通知的要求,即刻执行,对于问题较大的公司,监管部门给了三年的过渡期。
根据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很明显,那些过去长期用财务再保险“粉饰”偿付能力的公司将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因为这些公司在“卸妆”之后将不得不面对偿付能力不足而无法继续开展新业务的尴尬局面,而这些公司的大限之日就是三年之后——即2027年的11月11日。
在这三年期间,这些公司要么积极寻求公司股东增资,要么逐步地减小自己的新业务规模进入到一种只经营“存续业务”的躺平模式,否则似乎也找不到其他的出路。
总之,在这场保险业的监管风暴当中,潮水已经逐步褪去,那么到底是谁在裸泳,可能不久之后就会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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