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马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马鞍山市财政局
联合印发了
《马鞍山市旧房装修领域补贴管理细则》
具体如下
为充分发挥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作用,促进我市旧房装修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持续释放投资消费潜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资环〔2024〕1104号)、《安徽省旧房装修领域补贴实施细则》(建计〔2024〕12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旧房主要包括公租房、公有老旧房屋、城镇老旧住房。其中,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有老旧房屋是指产权属于国有的直管公房和公益类房屋建筑(办公用房除外);城镇老旧住房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因房屋使用年限10年以上,存在屋顶漏水、外墙脱落、功能缺失、供配电设施老化等需要改造的城镇住房。
第二条 旧房装修补贴范围主要包括房屋的外墙、幕墙、屋顶翻新保温;室内地面、墙面、水电、门窗、厨卫更新装修改造;燃气自动报警和安全保护装置、消防设施、建筑节能等装修改造和增设安装智慧安防等。
第三条 对公租房、公有老旧房屋装修改造按照装修改造造价的2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上限为200万元。对城镇老旧住房按照装修改造造价的15%给予补贴,每套补贴上限为5万元。
第四条 自《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24〕493号)印发之日(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当年已开工但尚未完工的项目以及新开工的项目予以补贴,确保项目改造资金落实到位并在当年使用完毕。
第五条 公租房、公有老旧房屋和城镇老旧住房维修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维修、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支付
第六条 公租房、公有老旧房屋装修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装修改造项目正式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后,及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后由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报送。市级公有房屋补贴申请人应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申请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补贴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维修内容、工程造价预算、配套资金来源、拟申请的补贴金额、建设单位账户等。
(二)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工程招投标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预算清单以及开工现场照片等。
(三)资金使用承诺书。主要包括承诺申报项目能在2024年11月底前开工,并能依法合规全额使用拟补贴资金。
申请人为个人住户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考以上申请材料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 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组织专业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有关信息重新申请。
第十条 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信息进行汇总、确定补贴金额,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成熟一批、申报一批、拨付一批”的原则,及时有序合规完成资金申报、审核和支付。各县区(园区)补贴资金“先到先得”,支持工作进展较快、资料齐全的县区(园区)优先支付资金,原则上各县区(园区)资金不予调减,可内部进行调整申报。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相关资金实施专账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第十三条 旧房装修改造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本次补贴核算依据。区域范围内获得补贴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完成总投资小于中标合同总金额的,对应补贴资金按比例予以收回;决算审计报告完成总投资大于中标总合同金额的,不再追加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在补贴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
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市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第十六条 各县区(园区)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由申请人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前期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项目库,可优选和补报项目,做到应报尽报,加快推进旧房装修改造工作。
第二十条 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加强对补贴政策的宣传,引导申请人用好国家资金补贴政策,加快推动我市老旧住房维护修缮。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国家及省级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应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职责分工解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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