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根据线索移送,江城区某药业公司涉嫌销售假药,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涉案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由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坚决防范杜绝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投诉,江城区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涉案化妆品标签没有标注备案人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当事人销售标签没有标注备案人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要求,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化妆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证化妆品来源正规且可追溯,同时也要关注化妆品外包装标签标示是否符合规定。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请注意查看产品外包装信息,避免买到“三无”等假冒伪劣产品。
案情简介: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某诊所进行日常监管检查,发现该诊所诊疗台上摆放有1瓶“天然煅烧骨修复材料”。该诊所现场提供了购进上述“天然煅烧骨修复材料”的进货凭证、供货者资质,但未能提供上述“天然煅烧骨修复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能有效督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排除召回难、溯源难的潜在隐患,同时也能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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