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推动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不断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压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学校食堂在强化人员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设施设备、规范加工制作过程等环节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就近期查办的学校食堂在人员管理不到位、进货查验不严格、设施设备不完善、清洗消毒不达标等食品安全制度不落实方面的案件,现集中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1.晋中市榆次区某中学食堂超过保质期食品未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在明确标志场所案
2024年6月24日,晋中市榆次区市场监管局对榆次区某中学食堂进行检查,在该中学食堂的粮油库内发现一袋瑞龙泉牌黑香米4.95公斤已过保质期,执法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将该食堂涉嫌违法线索移交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晋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2.晋中市太谷区某学校(三食堂)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2024年7月,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晋中市太谷区某学校(三食堂)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3.祁县某中学食堂未执行场所、餐具消毒记录制度和留样制度案
2024年6月14日,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祁县某中学食堂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学校对6月13日留样未进行记录,未按照要求开展备餐间消毒工作,未按照要求对餐具消毒进行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1日,平遥县市场监管局对平遥某中学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平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5.介休市某中学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的刀具未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案2024年6月24日,介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介休市某中学食堂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学校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的刀具未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其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介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6.灵石县某中学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2024年5月31日,灵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灵石县某中学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灭蝇灯数量配备不足,难以满足防蝇要求;消毒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进货购进验收台账记录不完整。该学校存在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灵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8月7日,寿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寿阳县某学校食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堂未及时留样,未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寿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8.昔阳县某中心校食堂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2024年6月12日,昔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昔阳县某中心校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采购台账登记不完善,购进的粉条(生产日期2023年12月30日,共计1.18GK)无进货票据,且食品采购台账未做登记。该学校食堂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昔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9.和顺县某学校食堂通往烹饪区的门未设置挡鼠板,烹饪区未配备灭蝇灯案2024年6月19日,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和顺县某学校食堂进行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通往烹饪区的门未设置挡鼠板,烹饪区未配备灭蝇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15日,左权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左权县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厨房使用的生姜、大蒜发霉变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左权县市场监管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其没收腐败变质食品2.6公斤、没收违法所得0.29万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11.榆社县某中心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留样记录不规范案2024年9月3日,榆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榆社县某中心学校(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堂食品留样记录不规范,留样人员和留样时间均无记录。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9月12日,再次对其进行检查,食品留样记录中留样人员一栏依旧未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和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榆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和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