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代表团拜会中国驻哈萨克斯坦使馆经商处

学术   2024-11-24 16:59   北京  

      11月18日上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仲裁院副院长谷岩率代表团拜会中国驻哈萨克斯坦使馆经商处。中国驻哈萨克斯坦使馆经商处公参苏予、一等秘书徐树军接待了贸仲代表团并进行座谈。

      谷岩副院长首先介绍了贸仲的发展历史、案件情况以及本次来访的目的,并重点分享了贸仲在践行“一带一路”倡议中所取得的建设性成果。他表示,贸仲作为中国最早设立的仲裁机构,积累了大量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经验,在商事仲裁领域具有较高的国际公信力。贸仲希望通过此次出访,增进中哈仲裁法律界的交流与合作,为中哈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为中哈经贸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苏予公参对贸仲代表团的来访表示欢迎。他介绍了中哈两国关系、哈萨克斯坦的政治经济文化基本情况以及中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经营的情况。他还着重介绍了哈萨克斯坦在首都阿斯塔纳设立国际金融中心的改革创举。他表示,使馆经商处欢迎贸仲在哈萨克斯坦开展仲裁法律交流活动,为中哈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仲裁法律服务,为“一带一路”倡议作出贡献。
      双方围绕如何更好地服务中资企业、促进中哈经贸往来、助力“一带一路”建设进行了广泛交流。

      贸仲代表团成员周广俊仲裁员、贸仲福建分会秘书长陈朝晖、贸仲雄安分会副秘书长兼海南仲裁中心副秘书长吕岩、贸仲国际案件处湛玲和国内案件处陈宇斯陪同参加拜访活动。

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丝绸之路仲裁中心,按照仲裁申请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Silk Road Arbitration Center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来源: 贸仲委丝绸之路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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