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由省委网信办主办的“e法黔行 普法有我”——2024-2025贵州省网络普法巡回宣讲活动(第一场)在贵州开放大学举办。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政治建设教研室主任张效羽以“中国网络法治三十年的回顾与展望”为题进行宣讲。
会后,张效羽接受了多彩贵州网记者的独家专访。
宣讲现场
记者:坚持加强党对网络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是根本政治保证。在实际工作中,党的全面领导是如何具体体现在网络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和决策过程中的?
张效羽:首先,党的全面领导体现在各级党委要把网络法治工作当成自己重要工作亲自抓,不要以为网络法治事业仅仅是网信部门或法治部门的事情,网络法治工作涉及党委工作的方方面面,需要在党委领导下、各级党委部门齐抓共管。
其次,党的全面领导体现还体现在党委网信部门对网络法治工作的决策和统筹协调作用。各级党委网信部门是党委对互联网工作实施领导的职能部门,必须确保党委网信部门在网络法治建设关键问题、复杂问题、难点问题上定调、拍板、督促,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张效羽以“中国网络法治三十年的回顾与展望”为题进行宣讲
记者:推进网络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具体的网络法治建设工程中,怎么样可以真正做到“以人民为中心”?
张效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因此,在网络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核心在于维护人民在网络时代的权利与权益。
人民群众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尤为关注。比如,一段时期以来,很多商业企业热衷于让消费者必须刷脸认证才能接受服务,人民群众很担心人脸识别数据泄露和滥用。对此,有关部门回应群众诉求,对滥用人脸识别果断“叫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再比如,人民群众很关心是否受到算法的公平对待,担心遭遇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为此,有关部门对算法展开集中治理。总之,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围绕人民最关心、最迫切需要的权益来展开法治保障工作。这些往往是人民权益最易受到侵犯的领域,我们也更加以此为重心来规划和推进网络法治建设。
记者:我国的网络法治建设,注重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请问一下,这里的“注重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应该怎么理解?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是怎么体现的?
张效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丰富内容,涵盖了众多领域,其中不乏一些广为人知、深入人心的元素。
与西方法治文化相比,中国的法治文化更加侧重于实质正义与道德的作用。因此,在网络治理的实践中,我们不仅要关注是否侵犯了现实世界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更要审视其是否有助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弘扬社会正能量。
举例来说,网络上存在的某些不文明的语言表达,虽然可能并未触犯法律条文,但却与社会公德背道而驰,甚至导致了网络环境的恶化。因此,塑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应当成为网络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这要求我们在网络上发表的内容、言论,必须严格遵循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记者: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是中国特色依法治网之路的重要特征。请问这里的“以德润网”应该怎样理解?
张效羽:全面理解“以德润网”,不仅要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也要全面理解“润”的含义。“润”字在“以德润网”的语境中承载着极为关键的意义。当我们谈及依法治网与加强网络法治时,并不意味着仅仅依赖于各类强制性手段,也要重视非强制手段。用强制手段可以有效遏制违法信息,但弘扬公序良俗仅仅靠强制手段还不行,必须坚持“以德润网”,善于运用一种更为细腻、深入人心的方式通过各种形式正能量满载的视频、音频内容,潜移默化地传播积极向上的思想,激发网络空间的正能量氛围。
记者:近年来,我国网络法治实施持续深化。主动回应网络时代司法需求,依法解决新型网络纠纷,打击网络犯罪,保障网络空间主体合法权益。请问这里的“新型网络纠纷”包括哪些类型?能举个例子吗,并请介绍一下是怎么依法解决的。
张效羽:我们新型网络纠纷,主要是指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产生的新型纠纷,这类纠纷是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蓬勃发展而逐渐显现的。
比如,基于新型生产要素产生的纠纷。在互联网时代,数据越来越重要,因此围绕数据相关利益分配,就产生了不少纠纷。一些社交媒体平台把用户在其平台上发表的帖子、文章当成数据库训练自己的人工智能问答软件,是否侵犯了用户的数据权利,其人工智能软件获取的利润是否要向用户分成,就是典型的新型纠纷。
再比如,基于新商业模式产生的纠纷。当前,不少人通过直播带货挣钱,但消费者相信了直播网红的言辞,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直播网红、具体发货商家之间的责任如何分配?直播网红是算广告主还是售货者,这其中产生的纠纷,也是新型网络纠纷。
在处理这些纠纷时,我们仍需遵循基本的法治规则。无论是线下购物还是线上购物,都不能有欺诈行为,不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跨境电子商务同样不能例外,产品必须真实可靠。这是我们在传统线下与线上监管中一体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同时,我们也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制定了一些符合互联网实际情况的解决纠纷的新规则,不能把线下规则“一刀切”地适用于线上经济活动。比如,线上购物就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个规则就是根据线上电子商务模式形成的。所以,在坚持线上线下基本原则一致的基础上,要积极根据互联网经济活动特色,挖掘线上活动的特殊规则,促进网络法治发展。
来 源:众望新闻
编 辑:杜培先 亢清华
编 审: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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