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粉属于7天无理由退换商品吗?
去年3月,苏州消费者邱先生反映,自己购买的一款奶粉,竟是按旧国标配方注册的产品,与他们长期食用的奶粉有较大差异。当天他在未开封的情况下发起退货退款申请,但客服以“该产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予以拒绝。
记者查询后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如果奶粉是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商品,如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对于奶粉而言,只要商品完好,且不属于上述例外情况,消费者就可以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
来源 | 潮新闻、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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