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
吕环罚〔2024〕54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泽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80226352U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夏家营镇王明寨村西(夏家营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1#机组烟气排口2024年3月13日17时二氧化硫小时折算均值为42.416mg/m3,超过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14/1703-2019)限值的0.2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以上违法情况;
2.证人证言:2024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书证:2024年8月23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合的主体。
4.其他资料: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国污染源监控平台调阅的你公司2024年3月13日-14日之间1#机组烟气排口在线小时数据,证明你公司3月13日17时二氧化硫超过排污许可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许可浓度限值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5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金额为叁拾贰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