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消息,同德化工(002360.SZ)近日收到来自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内容,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将面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以及100万元的罚款处罚。
此次信息披露违规事件涉及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广东宏大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预计将为同德化工带来1.77亿元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96.15%。
作为此次违规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长张烘、总经理邬庆文、董事会秘书张宁分别被给予警告,并分别被处以4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罚款。
2024年11月20日晚间, 同德化工 (维权) 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72024005号),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4〕3号)。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同德化工涉及的主要信披违规与转让子公司同蒙化工股权有关。山西证监局认为:同德化工本次转让同蒙化工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17,709.8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96.1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时,才予以提及。
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与 广东宏大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2023年8月31日,同德化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因为此事,引发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的民事诉讼,不过此前在2024年11月15日,同德化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已经驳回广东宏大的上诉,依据判决结果,上市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同德化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可参与索赔。暂定:于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29日之间买入同德化工,且在2024年1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同德化工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同德化工维权入口)
(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