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被告人熊某偶然进入一“羊毛群”,在群友的介绍下,熊某很快学会了领取某电商平台新用户补贴的方法,并陆续从群友兵哥(另案处理)处购得200个新账号,用于注册APP领取新用户低价福利品,200个“新用户”的福利品转卖后,熊某获利3000元。
尝到好处的熊某于2024年1月开始想方设法扩大账号数量,以1000元/天的价格租用该电商平台某站点负责人陈某的后台管理账户,伙同兵哥利用远程控制软件侵入该电商平台内部系统,截获验证码等数据,在无真实用户的情况下批量注册新账号,套取“新用户”福利券、手机充值等优惠牟利。经过一系列操作,熊某个人非法获利30000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伙同他人,利用远程控制软件非法侵入电商平台内部系统,获取电商平台验证码数据,批量注册虚假新用户套取优惠补贴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熊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公司损失等情节,法院决定对熊某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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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人人皆有趋利之心,对于在规则允许范围内获取某种优惠利益的“薅羊毛”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本案中,熊某及同案犯非法侵入该电商平台的后台管理网站,利用非法手段“薅羊毛”牟利的行为,给各大电商网站造成巨额损失的同时,也为普通消费者制造了不公平的购物环境,严重干扰了互联网数字平台经济秩序,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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