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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见义勇为的英勇行为遭遇不可预见的波折,导致施救者自身受损且面临损失无人承担的困境时,社会应当如何妥善应对?此问题不仅关乎个体权益的保护,更深刻影响着社会公正与道德风尚的塑造。
上海市民柴先生的经历,为我们揭示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现实挑战。去年12月,在上海地铁7号线镇坪路站,一位古姓老人在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突然失去平衡,向后倾倒。在这危急关头,柴先生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迅速上前扶住老人。他回忆道:“老太太在我左前方,双手未能抓稳,眼看就要摔倒,情况十分紧急,我本能地冲上前去扶住她。当时我们两人已往后退了好几级台阶,我只能用左腿抵住她,右腿往后挪以稳住自己,否则也会摔倒。”
柴先生的英勇行为成功避免了老人的伤害,但他自己却因此承受了巨大的冲击力而摔倒受伤。他强忍疼痛坚持工作半天后,因无法忍受剧痛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还有退行性改变。医嘱要求他支具固定、休息两周,并需定期复查。在治疗期间,柴先生不得不请假三周,并支付了4000多元的医疗费用,同时购买了医用拐杖、行走靴等辅助康复器械。
柴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上海市普陀区委宣传部计划为他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然而,在流程中需要获救的古女士确认救助情况时,却遭到了拒绝。这一冷漠的回应让柴先生深感寒心,他出于善意伸出援手,却在受伤后遭遇如此待遇,令人难以接受。
柴先生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柴先生向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请求古女士支付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许莉静代理此案,这也是该中心首次处理此类案件。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对见义勇为后续保障的深刻反思。
今年8月,柴先生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法院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事发地铁站的监控视频,查阅了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对事实进行了严谨认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郑岗表示:“柴先生救助古女士的行为属实,他因救助导致自身受损也是客观存在的,相应产生的费用也都真实发生。”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法院依法核定柴先生的实际损失,并判决古女士补偿柴先生7000元。判决生效后,古女士也履行了补偿义务。
案件庭审过程
这一案件的圆满解决,彰显了法律在维护见义勇为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体现了人性中的善良与勇敢,是社会正能量的重要来源。然而,当见义勇为者因救助行为而受伤甚至遭受更大损失时,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将严重打击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虽然古女士最初拒绝确认救助情况的行为令人失望,但我们也应理解,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各种误解或顾虑。而法律的介入,为解决这一纠纷提供了公正、客观的依据,不仅保障了柴先生的合法权益,也为社会树立了正确的导向: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不容侵犯,受益者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同时,这一事件也提醒我们,在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必须注重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障力度;社会各界也应积极营造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者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人在他人需要帮助时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让见义勇为的美德在社会中得以传承和弘扬,让法律的力量成为扶起“跌倒的美德”的坚实支撑,让好人无后顾之忧,让社会充满更多的温暖和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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