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群、郑某华、王某,分别系常州市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某公司”)等公司实际负责人、经营管理人、财务会计。
顾某杰,上海乐某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某公司”)外贸部经理。
吴某述,从事个体外贸经营。
吴某锐、马某建,分别系香港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公司”)等公司实际负责人、员工。
龚某森,江西彭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彭某公司”)等公司实际负责人。
骗取出口退税
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张某群与郑某华等人实际控制、管理的宝某公司等,以价值低的翻译机、陀螺仪等电子产品冒充高价值货物,串通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乐某公司顾某杰共同骗取出口退税。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宝某公司等将上述电子产品以虚高价格销售给乐某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顾某杰通过乐某公司,与张某群等人通过吴某述联系的吴某锐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进行报关出口,并由吴某述负责将货物运输至马来西亚、泰国等地作为废品处理。在资金方面,张某群先将人民币汇至吴某锐控制的境内账户,再由吴某锐通过控制的境外公司将对应的美元汇至乐某公司,作为虚假购买出口产品的货款。顾某杰通过乐某公司结汇,在申报并骗得出口退税款后,按宝某公司等开具发票的票面金额向张某群方付款,形成资金闭环。经查,张某群等人通过前述方式共骗取出口退税人民币3663余万元,吴某述、顾某杰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非法经营
吴某锐伙同马某建按照事先约定,在境内收取张某群等人支付的人民币,在扣除佣金后再将其境外贸易获取的美元或从他人处购得美元,通过实际控制的顺某公司等境外公司作为虚假出口购货款转账至乐某公司,完成人民币与美元的跨境非法兑换。经查,吴某锐等人非法兑换人民币1.8亿余元,违法所得18万余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虚假出口同时,张某群与郑某华为宝某公司等虚增增值税进项抵扣,安排财务会计王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让龚某森实际控制的彭某公司等10家公司虚开5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625万余元,税款318万余元。
裁判结果
2021年9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张某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万元;判处郑某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判处吴某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顾某杰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龚某森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吴某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马某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张某群、龚某森等人提出上诉。
2022年2月8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01
查清资金用途,依法认定非法买卖外汇数额
非法买卖外汇数额通常因涉外证据难以固定、利率变化、交易信息庞杂等因素而难以精准认定。检察机关应注重梳理行为人控制账户的资金流向,引导侦查机关根据取证情况做好资金分类统计工作,综合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言辞证据等,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对于境外外币资金难以查证情况下,有证据能够证明境内账户收取的人民币资金均用于非法兑换外币的,应当直接按照境内人民币交易数额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
02
全面取证,全链条打击金融外汇犯罪黑灰产
非法买卖外汇通常为骗取出口退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行为的关键环节,成为滋生黑灰产业的土壤。办理相关跨境犯罪时,要注意审查发现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线索。外汇行政执法要聚焦涉嫌违法违规资金流,发挥跨境资金监测分析优势,严厉查处利用境外关联公司虚假结汇、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全链条一体化打击,围绕资金来源、去向、用途等全面引导取证、加强证据审查,尽可能查清犯罪链条上的全部犯罪事实。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