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县泉都村镇银行关于完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现将我行常态化调整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房贷”)。
二、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向我行申请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定价条款约定,包括:调整贷款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值(以下简称“加点值”,可为负值),变更重定价周期。
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如需申请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定价条款约定,须先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定转浮动”)。转换时,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转换成功后,在贷款剩余期限内,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定价。
(一)加点值的调整
借款合同约定的加点值高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的,可申请调整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二)重定价周期的变更
重定价周期,即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定价基准(LPR)调整的时间间隔,可选择一个月、三个月或一年。新的重定价日从原合同重定价日起算,按每满一个月、三个月或一年的对日确定,即重定价周期选择一个月的,每年有十二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三个月的,每年有四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一年的,每年只有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调整后,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
三、调整方式及渠道
(一)自2024年11月1日起,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线下到我行营业网点提出利率加点幅度调整申请,符合条件的,我行将及时予以调整;
(二)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线下到我行营业网点提出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受理,符合条件的,我行将及时予以调整;
(三)利率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调整将于调整当日生效。利率调整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四、温馨提示
(一)为保护您的权益,敬请您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发布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如符合利率调整条件,请及时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对于利率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调整变更生效前的贷款利率及重定价周期仍按原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三)常态化存量房贷利率及重定价周期调整后,您可通过我行营业网点查询调整后贷款详情;
(四)常态化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
(五)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如有疑问,可详询贷款办理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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