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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以本企业 2024 年全年耗煤量(总耗煤量扣除进口煤使用量)为基数,根据上网电量按比例核算,新投产机组按并网后计划发电量测算;2025 年则以本企业 2023 年 11 月 - 2024 年 10 月的国内耗煤量(总耗煤量扣除进口煤使用量)为基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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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发电企业合同签订量最低不低于签约需求量的 80%,鼓励 100% 签约;2025 年各省区市和中央发电企业合同签订量不应低于签约需求的 80%,鼓励多签、签实,且国家将签约需求的 80% 纳入履约监管范围,配置铁路运力的原则上全部纳入重点监管。
2024 年原则上每家煤炭企业合同量不低于自有资源量的 80%,2024 年 9 月以来新增产能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新增部分全部签订;2025 年原则上每家煤炭企业任务量不低于自有资源量的 75%,重点煤炭企业任务量较上一年度总体稳定,2021 年 9 月以来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按承诺全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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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以港口价格计价的电煤中长期合同 “基准价 + 浮动价” 中浮动价未提及具体指数;2025 年以港口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浮动价采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NCEI)、环渤海动力煤综合价格指数(BSPI)、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指数(CCTD)、中国电煤采购价格指数(CECI)综合确定。
2025 年通知新增了电煤中长期合同应有明确质量条款并纳入履约监管,按照 “优质优价、低质低价” 原则明确煤质偏差结算机制,鼓励协商热值折算系数,2024 年通知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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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率要求
2025 年通知明确了月度履约率不低于 80%,季度履约率不低于 90%,全年最低不得低于 90%,并对迎峰度夏、度冬期间履约比例提出要求,2024 年通知未如此细化。
2025 年通知对合同供需双方履约数据报送时间、未按时填报及数据不一致的处理、季度修正等作出规定,2024 年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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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通知在履约公示、通报、评估和奖惩方面更加详细,如明确年度履约评估结果与多项政策挂钩,鼓励地方和央企采取奖惩措施,建立不履约案例归集整改工作机制等,2024 年通知相对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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