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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房东王女士欲急售房产,向长期租客李先生提出190万售房意向,遭拒后转售他人仅170万。租客李先生得知后愤然起诉,索赔二十万,法院最终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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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杭州的王女士,因为生意上遇到了困难,需要一笔钱来周转。
她想到了自己的一套小区房,决定卖掉。
她首先想到了自己的租客,李先生。
李先生是个蛮不错的租客,对房东有礼貌,又按时交房租,职业也稳定,几次都赞美这个房子,对房子有感情的。
王女士觉得,把房子卖给他,是个不错的选择。
于是,她找到了李先生,跟他说起了卖房的事。
从220万谈到190万,王女士已经觉得这是她的底线了。但李先生似乎还是不太满意,他一直在压价,对房子也有些挑剔。
王女士:“190万真的是最低价了。”也许李先生真的觉得太高,又或者知道房东急需钱,还会更低,反正一直表示这个价格有点高,希望能便宜一些。
两人就这样,讨价还价了一个月。
时间一天天过去,房价也在慢慢下跌。
王女士等不起了,她不能再和李先生耗下去。开始寻找其他的买家,希望能尽快把房子卖出去。
最终,王女士找到了一个愿意出170万买下房子的人。
虽然比她最初给李先生的价格要低,但考虑到自己急需钱,而且这个价格也是可以接受的。
王女士本以为,卖房的事情就这样结束了。
但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李先生得知房子被以更低的价格卖出后,竟然一纸诉状将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20万元。
她不明白,自己卖自己的房子,怎么就招来了这样的麻烦。
李先生的起诉,又是基于什么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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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1、法律上,租客有“优先购买权”
这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如果房东想要出售正在出租的房产,租客有权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优先购买权”。这就好比说,如果你租了一间房子,房东打算卖房时,你得先知道,而且如果你愿意,可以比其他人先买这房子。
2、但这个权利不是无限的
如果租客在房东通知后,15天内,没有明确表示要买,那就等于放弃了这个权利。
就像你看到一件喜欢的衣服,但犹豫不决,结果被别人买走了,你就不能怪别人了。
3、回到王女士和李先生的故事
王女士在打算卖房时,确实告诉了李先生,给了他机会。但李先生觉得价格太高,没有立刻表示要买。
王女士等了又等,李先生还是没答应。
这时候,王女士决定找其他人卖房,这是她的权利。
4、法院认为
王女士在出售房产前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并且给了李先生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来决定是否购买。
李先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购买的决定,因此,他失去了优先购买权。
王女士将房产以更低的价格卖给其他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认定王女士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因此驳回了李先生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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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反思
1、每个人都有权利做出自己的选择。
王女士有权决定自己的房子卖多少钱,李先生也有权决定自己要不要买。
但是,当选择牵涉到别人的权利时,我们就得小心行事。
2、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
如果你是王女士,你的房子,你做主,但如果买家不满意,你会怎么想?
如果你是李先生,你想要便宜买下心仪的房子,但房东最后便宜卖给别人,你又会怎么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