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但最长不超过5年。
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应缴纳部分)。
三、就业见习补贴
申请青年就业见习单位范围。我县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均可申报设立青年就业见习单位。
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及补贴标准。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一次性奖励补贴
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等就业载体,每吸纳1名脱贫人口就业,农户家庭收入计算周期内累计支付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年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监测范围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补贴,每年只享受一次奖励补贴。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辖区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10000元,不可重复申领。
六、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对辖区内吸纳各类人员就业满5人及以上,且与之签订一年期及以上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失业登记人员、农民工、大学生(在校和离校两年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转移就业职工、退役军人及就业困难人员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初创主体,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5000元,每多吸纳1人可继续领取1000元/人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万元。
七、创业载体奖励补贴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载体)。
补贴标准:2019年以来入驻载体企业达到10户以上,且吸纳稳定就业100人以上,给予每年奖补资金10万元,入驻载体企业达到20户以上,且吸纳稳定就业200人以上,给予每年奖补资金20万元。
八、创业担保贷款
对辖区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可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经营类客户均可最高申请至30万元。
信息来源:区就业服务中心
编辑:杨文博
审核:王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