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工作是民生大事,关系千家万户。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升,殡葬改革作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正逐步深入人心。殡葬改革意义重要,倡导文明、俭朴、节约的殡葬新风势在必行。
殡葬习俗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而不断变化。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地区以土葬为主,但土葬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资源,还易造成环境污染,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传统殡葬礼仪中的封建迷信和铺张浪费现象,也加重了群众的经济负担,不利于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
因此,殡葬改革应运而生,旨在通过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俭朴、节约办丧事。这不仅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还能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倡导文明新风。
火葬作为殡葬改革的方向,能够有效减少土地占用,节约自然资源。同时,火葬还能避免疾病传染和水源污染,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采用树葬、花坛葬、壁葬、海葬等绿色殡葬方式,减少土地占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这些方式不仅环保节地,还符合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改革旧的殡葬礼俗,破除看风水、选坟地、搭灵棚、摆路祭、出大殡、打幡摔盆、烧香化纸等迷信和铺张浪费现象。提倡文明、俭朴、节约办丧事,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推动殡葬改革。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文明新风尚。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党员、干部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