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宝子们!
淄博最新人才公寓消息来啦了
本次是
高青县2024年租赁型人才公寓
目前房源共206套
配有各种家具家电
有需要的宝子们快来看看吧
为发挥住房对人才的吸引和集聚作用,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县委、县政府全力推进人才公寓建设工作,近期,拟对我县华润租赁型人才公寓进行分配。结合实际,现将高青县租赁型人才公寓预报名工作公告如下:
1、高青县人才公寓面向“淄博人才金政37条”下发后(2019年11月21日以后),新到我县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或创业,并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才分配(需在2019年11月21日之后首次在高青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
2、租赁型人才公寓面向全日制专科、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含)以上毕业生及相当层级人才分配。取得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且按照研究生学历招录的人才,经认定后,可参照相应的研究生学历申请人才公寓;
3、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高青县无住房(不包含宅基地)。
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高青县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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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于2024年11月11日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高青县人才公寓申请审批表》(附件);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或单身承诺(附件3);
4、申请人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打印)、学位证书、人才称号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6、《高青县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附件);
7、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或创业的人才需提供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8、初审意见公示材料(复印件及公示照片)。
图源:摄图网 ID500564156
高青县租赁型人才公寓位于黄三角物联网产业园(高青县实验中学南门对面),目前房源共206套,主体建设已全部竣工,室内基本配备床、床垫、床头柜、沙发、茶几、书桌、椅子、电视柜、吊柜、窗帘、壁橱、浴霸、空调、鞋柜等家具家电,达到分配入住条件。具体房源信息见房源明细表(附件6),若申请人数较少,本次实际提供房源数量可进行调整。
注:部分房源截图
●对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免租金;
●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不含专科毕业生),租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区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
●未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和专科毕业生,租金按照本区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50%确定(高青县市场平均租金9元/月·平方米)。
●以限定租金租赁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项目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收取。
●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电梯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申报时间: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11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报地点:高青县清河路9号(机关综合办公楼)住建中心4楼423室。
3、咨询电话:0533-6987076
图源:摄图网 ID501108506 图文无关
除人才公寓外
淄博公租房也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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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
◆实物配租是指保障对象承租政府、企业或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交纳租金;
◆租赁补贴是指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房源,政府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向其发放租房补贴。
图源:摄图网 ID600228998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新毕业大中专生中的住房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须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2.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无住房或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
3.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值均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不超过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的财产总值即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不高于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
4.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我市公租房保障为常态化受理,申请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公示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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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分为以下几类:
I类家庭: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Ⅱ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收入家庭;
Ⅲ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且不高于80%的中低收入家庭;
Ⅳ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且不高于100%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以上家庭类别标准仅适用于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对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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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青县人民政府、淄博住建局、淄博本地宝综合
▌编辑:拾柒(王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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