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政务   2024-11-22 14:42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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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除各类治安隐患,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凡在元江县区域内用于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三、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合法身份证件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四、房屋出租之前需到辖区派出所登记、签订出租房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学习承租人员登记规范,社区民警上门核实将房屋采集为出租房后方可出租。目前已经出租尚未办理以上手续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限期2个月内到辖区派出所补充办理。

五、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签订租房合同或协议,并及时录入上传至“彩云佳园”微信小程序。

六、违反下列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房屋出租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书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元江县公安局

2024年4月23日
来源:元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编辑:黄   瑾

初审:周   馗

复审:刘政佳

校对:胡   刚

终审:杨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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