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解读 | 推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政务   2024-10-13 10:02   西藏  

前,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进一步强化了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要求,引发行业热烈反响。我们邀请相关负责人及专家进行解读。


本篇作者系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李健。


近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印发了《管理办法》和配套的《考核大纲》,进一步完善了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要求,夯实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推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01

抓好“两类人员”安全知识能力

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影响安全生产的关键因素,特别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担着企业安全生产决策、组织、协调、管理的重要职责,他们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对“两类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两类人员”通过安全考核是尽职履责的基本条件。

近年来,多起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两类人员”尽职履责不到位的问题。今年2月4日,沙厦高速公路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经调查,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未通过安全考核合格,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该起事故反映出,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基本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不掌握行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对涉事驾驶员和车辆疏于管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管理办法》明确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内容包括: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应急处置与救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实务等。同时,《考核大纲》中系统梳理了“两类人员”应知应会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要点等内容,将考核内容细化为公共和专业两个部分,方便“两类人员”更好学习掌握本领域安全管理知识,提升自身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02

从严从实开展考核

提升“两类人员”安全知识能力


考核是检验“两类人员”安全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能力水平高低的有效手段。《管理办法》明确了考核对象、职责分工、考核组织、结果应用等具体要求。同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含分支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中,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一般为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负责人具体承担企业生产经营决策与管理的人员,这些人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均具有决策权,因此都应掌握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通过安全考核合格。2023年1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0人死亡、19人受伤,涉事企业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均因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而被追责。

从实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情况看,部分企业“两类人员”虽然通过了安全考核,但是通过询问和座谈交流表明相关人员不了解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说明存在考核把关不严格,或者相关人员为了应付考核,未认真学习《考核大纲》中明确的内容。因此,承担安全考核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明确考核内容和流程开展工作,严肃考场纪律,参加人员应严格遵守考风考纪,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0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督促提升安全生产实务能力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系统工程,“两类人员”通过安全考核只是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起点,需要将掌握的安全管理知识在日常安全管理中深化应用,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实务能力,才能持续改进和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两类人员”如不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会造成企业安全管理失管失控,从而导致事故发生。2021年7月25日,甘肃省平凉市一辆客车侧翻,造成13人当场死亡、44人受伤;经调查,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长时间不在岗,不能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大部分(6人)安全管理人员只挂名不履职,对驾驶员和车辆日常管理严重缺失,暴露出“两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严重失职的问题。

为此,《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两类人员”参加安全考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定了考核合格证明作废的2种情形:一是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本人或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安全事故,二是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所属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同时,明确考核证明不存在作废的情况下,安全考核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和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再培训情况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期3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两类人员”安全生产尽职履责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严格落实《管理办法》明确的考核证明作废和延期管理要求,督促“两类人员”严格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实务能力,切实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来源:中国交通报

编辑:迪姬桑姆

审核:刘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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